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辽高法[2008]97号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07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08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300.4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73.43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429.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368.16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3202元
丧葬费 11601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认。
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 业 平均 工 资
农、林、牧、渔业 7365元
采矿业 27512元
制造业 21683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1381元
建筑业 17245元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5412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42041元
批发和零售业 19470元
住宿和餐饮业 14146元
金融业 38732元
房地产业 1910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659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197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5775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7167元
教育 2622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39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211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7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