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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借人被收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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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借人被收入“黑名单”
 
    目前电话交费记录已经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一些长期拖欠电话费用的人也会留下不良记录,而那些用自己的身份证帮人申请固定电话或手机的市民,也许得警觉一些了,因为一不小心你可能为此背上“黑锅”,被银行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 

  莫名成了不良信用人

  2006年11月份,杜军(化名)看中了徐州市一闹市区的门面房,打算购买下来做生意一番盘算后,还差7万元,杜军决定向银行抵押贷款。在工商银行徐州淮东支行办理贷款手续时,杜军突然被告知他有不良信用记录,无法办理贷款手续。这下,杜军懵了,自己怎么就成了不良信用人,并且还上了银行的“黑名单”。经过仔细回忆,杜军想到曾经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同事,会不会因为这个让自己背了黑锅呢?

  2004年8月份,某通讯公司和银行联合搞了一个“市话王套餐信用卡CDMA手机”优惠活动,只要是事业单位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同意接受该电信分公司的移动网络限制服务,自愿接受委托银行信用卡代缴话费的协议,即可办理该项手机业务。业务要求:该银行徐州分行和电信分公司免费赠送手机壹部。如此诱人的条件吸引了黄杨,但是办理该项业务必须提供身份证,黄杨当时身份证丢失了,于是他找到同事杜军,借用了杜军的身份证办理了该业务。

  遇到的麻烦接二连三

  2006年8月份,杜军突然接到银行打来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里称杜军信用卡透支,已经拖欠手机话费200元,如不及时补交,将到法院进行起诉。杜军赶紧找到黄杨,让他立即补交电话费。但是,黄杨在这之前因手机信号不好、机体发热不能正常使用,已将该手机和相关卡等都送给了单位的同事楮某。于是,黄杨联系楮某,却得知手机已经转让给马某使用,但是马某拒绝补交拖欠的手机费用。

  在银行的反复催促下,黄杨只好自己去银行补交了话费,并且办理了业务终止手续,原本以为事情结束了,谁知,更大的麻烦发生了。

  因为这次出借身份证,杜军上了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的“黑名单”,并且成了“不良信用人”,导致其无法进行银行信贷。杜军随后进行了咨询,得知不仅这次不能贷款,也不仅只有一家银行不给贷款,而是在从被银行记为“不良信用人”之日起七年内,全国各大小银行包括信用社等,都无法贷到款。

  杜军不甘心,他自己写了个人资信说明,并让黄杨也写了情况说明,希望银行能消除对不良信用记录,发放贷款,但是银行并未同意,一气之下的杜军将黄杨、某通讯公司、银行一并告上了法庭。

  争执各方都是委屈者

  法庭上,原告和被告据理力争,都说自己是“局外人”。

  杜军:被告黄杨借身份证只是说到被告某通讯公司处购买手机,并没有说明要办理银行信用卡等,被告某通讯公司和银行在业务操作中仅凭被告黄杨所持有身份证,在没有他的授权,或本人也未到场的情况下给被告黄杨办理了手机和信用卡,后又将他记录为不良信用人。三被告在恶意透支行为实际不是他所为的情况下,将他记录为不良信用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消除原告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黄杨:自己借用原告杜军的身份证办理手机手续是事实,但是他借身份证是经过原告同意的,并且不是恶意透支拒交费用,在办理业务时,某通讯公司没有告知拖欠话费会被银行记录为不良信用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他的诉讼请求。

  某通讯公司:被告银行将原告列为不良信用的行为是银行的内控行为,并不会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仅是其贷款受阻,原告被银行记录为不良信用人,与某通讯公司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银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出借身份证给别人可能造成的种种后果应有所预见。原告认为不良记录损害了其名誉权,所谓不良记录只是在人民银行的证信系统里有所显示,并不为公众所知,尚未构成对其名誉权的损害,原告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各方都要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以恶意透支拖欠话费为由将其记录为不良信用人,没有事实根据,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犯。但是原告被记录为不良信用人,却是多因导致一果,各责任人都应因此承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判决被告银行将原告的个人信用信息准确地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消除原告不良信用的记录;被告黄杨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都没有提出上诉。

  江苏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峰:近年来,因个人身份被人利用导致不良信用记录,并给当事人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事情屡屡发生。该案提醒市民要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要对外随便提供身份证,尤其办贷款或电话开户等业务时,更要小心。如果市民有身份证遗失或者借身份证给他人使用的经历,可查询个人的信用报告,看是否有自己都不清楚的不良信用记录。如发生了,可及时与征信机构联系,设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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