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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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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核转报) ---办公指南

 外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核转报) ---办公指南

 外资项目办事指南 ---办公指南

 外资企业如何在中国投资房地产 ---办公指南

 投资许可证办理指南 ---办公指南

 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转报 ---办公指南

 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办公指南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办公指南

 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实务

 董事会有权解释公司章程吗 ---法律实务

 外籍人士可否担任内资公司董事 ---法律实务

 关于外商企业自动拥有进出口权问题 ---法律实务

 董事长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法律实务

 公司承包经营的问题 ---法律实务

 私营企业股权能否转让给港人?是否有比例限制 ---法律实务

 

 外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审核转报)

申办对象资格及必备资料
一、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1、申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计划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自行上报;
2、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业主、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总投资及筹资方式;
3、上报省计委或转报国家计委的项目,按省、国家要求上报。
二、必备附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
4、相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意见;
5、国有企业参与合资、合作的项目,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外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核转报)


申办对象资格及必备资料
申报文件(一式三份)
1、申报单位: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计划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自行上报;
2、申报文件主要内容:建设的必要性、项目业主、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用地、总投资及筹资方式;
3、需上报省计委或转报国家计委的项目,按省、国家要求上报。
二.必备附件
1、中外双方合资(合作)意向书;
2、中外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外方资信证明;
4、须定址的项目,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应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核发的《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6、租赁场地的提供土地(房产)租赁协议或土地批租合同。
7、涉及房地产需土地证或市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证明。

 外资项目办事指南

不同类型项目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鼓励类、允许类项目
   (一)农业项目:
   1、不征用土地,只进行租用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按审批限额,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对需征用土地,从事农业开发和建设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在规划部门同意的基础上,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按审批限额,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采掘业:
   国家产业导向中带“※”号的鼓励类项目按照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仅限于合作。
   对其他类型的采掘业鼓励类项目和允许类项目,按照产业导向的要求,新建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改、扩建项目由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三)制造业
   1、需征用土地的,先征求规划、环保部门意见,项目按新建和改扩建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对不需征用土地的,在园区内采用租用标准厂房的形式,在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后,项目按新建和改扩建性质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对带“※”号的制造业,按对世贸组织的承诺进行审批。
   4、对需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制造业类项目,需报省或国家审批。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及供应业
   1、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项目需先有行业部门的意见,电力建设还必须纳入电网内。
   2、对征用土地项目,在行业意见基础上,征求规划意见,按性质分别由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对需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项目,需报省或国家审批。
   (五)水利管理业
   中方相对控股,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涉及征用土地的项目,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如属经营性项目的用地,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进行公开取得土地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运输、邮电须行业部门意见。
   2、如属国民经济综合平衡项目,还需报省和国家审批。
   (七)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涉及用地项目属经营性用地,土地须先通过招、拍、挂形式或取得后,按土地合同规定进入审批程序。
   2、此类项目按入世承诺审批。
   (八)房地产
   房地产作为经营性项目,土地通过市场取得后,按规划、土管意见进入审批程序。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九)社会服务业
   1、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2、带“※”号的按入世承诺执行。
   (十)老年人、残疾人服务及社会福利业
   先征求民政部门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十一)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教育的资质和办学条件由教育部出具意见,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十二)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
   该类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二、限制类项目
   审批除由省级或国家外,原则不得层层下放,审批的条件、程序与鼓励类、允许类相同。
   三、特殊项目审批
   1、学校(九年制义务教育除外):限于合资、合作,不得独资。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学校的资质、开业的条件等由教育部门审批。项目审批之前必须具备教育部门意见。
   2、医院:医院的从业资质、开业的条件由卫生部审批,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
   3、金融、保险、证券:由金融、保险、证券部门按金融法等审批。

 外资企业如何在中国投资房地产

1、可以成立以买卖房地产为主要业务的外资公司。
2、外资公司在购买房地产时,手续没有不同。
3、外资公司购买房地产可以贷款,比例各地不同,但最终决定权在银行。
4、房地产增值需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投资许可证办理指南

申办对象资格及必备资料
1、申办对象:项目建设单位
2、必备条件:
(1)当年有效的建设计划;
(2)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填写投资许可证登记表(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l 外管登记(新办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外汇登记):

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1)、办理外汇登记的书面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等)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合同正本及复印件(独资企业无需提供)
5)、章程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7)、《基本情况登记表》(向外管局领取)

二、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所需资料: 开立外汇帐户申请书 、《外汇登记证》

l 银行开户
一、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
1、受理单位:企业自主选定的银行
2、开户资料:
1)银行帐户开立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私章、主管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3)法人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
3、开户费用:工本费120元人民币
二、开立外汇帐户
1、受理单位:企业自主选定的银行
2、开户资料:
1)外管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2)外管局核发的《外汇登记书》
注:1、办理外汇登记及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均不收费用。
2、办理外汇登记及银行开户时间只需一个工作日。

 进口设备免税项目审核转报

申办对象资格及必备资料
   1、免税确认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附总投资构成表);
   3、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4、进口设备清单。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携带审批所需资料交外经处;
   2、办公室批办
   3、外经处提出审查意见
   4、委领导签发
   5、转报省计委,省计委委办理后由省计委直接通知免税单位。


 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
   一、提交的资料
   1、 海关制发的报送注册作业单,自理报关企业相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报关专用章(中英文对照)、法人章];
   2、 外商投资企业须递交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
   4、 企业章程及其批复;
   5、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帐册设置情况;
   6、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出具的基本帐号开立证明;
   7、 海关制发的企业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报关员情况登记表;
   8、 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9、 自理报关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印章(或签字)的备案文件;
   10、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12、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有香港的朋友来深圳开公司,由於工商行政要求要用中国公民做法人代表人,他要求我出任法人代表人,我不能叁与公司的管理,我有什麽责任?我可有什麽协议书来说明我并非公司中人。

答: 法定代表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协议排除。当然若涉及刑事犯罪,协议仍可作为证据。

 董事会有权解释公司章程吗

公司章程由公司股东会制定和修改,其解释权也应属于股东会。但是,很多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已经将章程由董事会解释写进章程,这是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因此,在发生争议时,如果章程有明确授权,则董事会有解释权,反之,没有解释权。

 外籍人士可否担任内资公司董事

问: 两个大陆籍人士合伙成立有限公司,想由两个股东中的一个与两个外籍人士(不是股东)组成董事会,由另一个股东担任监事,这样做可不可以?


答: 可以。公司法对董事的身份并无限制,因此不必从股东中产生。但是如果公司从事限制或者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则由外籍人士担任董事会受到限制。

 关于外商企业自动拥有进出口权问题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是不是就有了进出口权啊,有没有时间限制呢?比如公司要成立多久以后才可以去申领出口证书?还有没有别的限制呢,谢谢!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权仅限于本公司自产产品,在公司设立登记后即可申请。取得批准证书后需向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办理诸如开户等企业经营必备手续后即可申请进出口证书。

 董事长不召开股东会怎么办

问: 按《公司法》,股东、监事只有召开股东会的提议权,没有召集权,股东会召集权垄断在董事会、董事会召集权垄断在董事长手上或执行董事手上。
如果现在股东想召开股东会,而执行董事不同意,怎么办?


答: 最好的办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详订议事规则,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就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其履行义务,召集并主持会议。

 公司承包经营的问题

请问: 1、是不是所有性质的企业都可以承包经营?而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有相关法律支持吗?
2、承包经营的期限有否时间长短的限制?如合同定为“永久承包”是否有效?

答:1、虽然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的法律,但是这不影响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因此企业的决策机构有权对此作出决定。况且,我国企业法立法已经从按所有制形式立法变更为按企业组织形式立法。
2、由于并无法律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承包经营的期限应当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但是永久承包从法律上理解只能理解为没有期限的合同。

 私营企业股权能否转让给港人?是否有比例限制

我是在深圳的一家公司,我能否将公司股份的98%转让给一个香港人,这样做是否合法?如他取得股份后,能否出任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 将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给香港人属于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范畴,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以及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法律。我国法律不允许境内个人与外商合资,但是内资企业成立满一年的,可以允许外资并购。
外资并购内资企业还应遵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股权比例据此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是鼓励类项目,法律对外资比例并无限制,但是在具体操作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为防范名为合资,实为独资的企业登记注册,会对外资比例有所控制。
如果香港人取得公司控股权,自然可以出任董事长,即公司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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