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办公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 ---办公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 ---办公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条件 ---办公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对应性材料 ---办公指南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必备性材料 ---办公指南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
分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的,由隶属公司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分公司变更名称的,应提交: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审核表》及《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3)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因隶属公司更名而分公司需变更名称的,则还应提交隶属公司改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执照上需由发照机关注明更名情况,并加盖印章)。
2、分公司迁移地址的,提交: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新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3)变更地址涉及环境和安全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
(4)分公司营业执照。
如因变更地址而改变登记机关的,则先向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迁档手续后再向迁入地工商登记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3)隶属公司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4)分公司营业执照。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手续;
(3)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章);
(4)分公司营业执照。
5、分公司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
(1)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章);
(3)分公司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离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原公司股东会(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为哪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和注销决议(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销)。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
(4)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5)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提交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申请登记表》;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原工商登记机关同意外出设立分支(办事)机构的核准函及隶属企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
(4)隶属企业出具的负责人任职文件;
(5)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材料;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
(7)《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8)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提供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条件
1、分支(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隶属企业注册资本到位,企业正常运转;
(2)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2、办事机构开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对应性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除提交必备性材料外,还应根据具体的变更事项提交相对应的变更材料。
1、变更名称的,需提交: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审核表》;
(2)《名称(字号)核准通知书》;
如因隶属企业更名而分支(办事)机构需变更名称的,应提交隶属企业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由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注明更名情况,并加盖确认章)。
2、迁移地址的,需提交:
新址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迁址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中涉及环境、安全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3、变更经营范围的,需提交:
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因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而分支机构需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
4、变更经营期限的,需提交:
(1)《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2)隶属企业出具的负责人任免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需提交的必备性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凡申办登记事项变更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办事机构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