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大大连"的必要条件和重要途径。为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政策环境,推动大连开放型经济向更多区域、更广领域、更大规模、更高水平迈进,促进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建设发展,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特重申和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外商投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参与老工业基地振兴、引导外资投向"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八大产业集群"的建设,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下列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优惠政策:从2004年7月1日起,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二)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物流企业的优惠政策: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企业,可以作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
(五)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园区利用外资支持政策。各级园区采取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给予贴息扶持;利用盐碱地、 荒滩荒地以及填海造地建设工业园区,对规模在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市政府给予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三、推进外资大项目支持政策。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大项目,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建设期内对该项目中方注册资本金总额给予10% 补贴,返回该项2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大项目,或在我市优势产业方面起牵动作用以及规模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建设期内对该项目中方注册资本金总额给予10%补贴,并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该项目更加优惠的政策,一事一议。此条适用于2005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四、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在大连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新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五、购并国企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方式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依法购买国有企业,并对其进行资产重组,在资产评估、产权拍卖、职工安置等方面与境内购买者享受同等待遇。
六、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利用外资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市场准入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以及其他方面与境内投资开发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大连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重点房地产开发项目利用外资的比重。
七、增资鼓励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合同外资每增资1000万美元且一次性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该奖金由企业自主支配。
八、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市政府设立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补贴。对为我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市政府设立"星海友谊奖"予以表彰。积极组织海外人才招聘,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加强大连国际人才市场建设,发展人才中介机构,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
九、招商引资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2005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作为奖励基金,以后年度根据利用外资增长比例提高基金规模。基金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完成市政府招商引资任务的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兑现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制定年度奖励办法。
十、扩大外贸出口促进政策。继续实施大连市外贸发展基金政策,2005年市财政安排3000万元作为外贸发展基金,以后根据外贸出口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外贸发展基金规模。地方安排的外贸发展基金与中央安排的外贸发展基金可打捆使用。外贸发展基金重点用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参加的境内外各种展览会、洽谈会和促销活动;建设国际市场营销网络;中小出口企业担保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两反一保"工作资金;外贸业务人员培训资金;外贸重大课题调研费用;海关数据开发费用;奖励承担外贸出口指标任务的主管部门和有功人员、名牌出口商品、应予重点鼓励发展的出口企业和产品、其它对出口做出贡献的部门和有功人员;与外贸发展有关的其它费用。
出口退税保证当年退付,不拖不欠。
十一、企业"走出去"扶持政策。设立扶持企业"走出去"专项发展资金,对新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源开发类等企业和境外工程承包项目的前期费用以及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予以补贴。企业境外投资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补贴。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按项目前期开发费用支出的30%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度为基数,每增派出一名本市对外劳务人员补贴人民币100元。
十二、严格规范检查和收费。市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从选户、立案到下户检查、结案、执行,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出示"检查通知书"及相关文件,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和专项检查外,原则上在一年中对一户的检查不得超过一次。区、市、县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到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亦需遵从此项规定。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检查,企业有权予以拒绝并举报。一年内被举报一次并查实的部门,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纳入市政府目标责任制(或工作综合考评)内容,其情况作为年度对部门考核评价重要依据。一年内被举报两次并查实的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视情况按《大连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其责任。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费用的,应当执行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否则一律不得征收。
十三、加强招商网络和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大连市投资促进中心体系建设,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建立驻外招商办事处,各区市县设立二级外商投资促进中心,构建政府监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网络。设立"外商服务热线",建立外商投资"绿色通道",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过程无偿跟踪服务。
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涉外部门的商务信息进行整合,及时公布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重点招商项目、主要出口产品等信息,逐步提高网上招商、无纸化贸易水平。市财政对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十四、提高通关效率。继续实行"提前报关"、"预约报关"、节假日加班等通关措施,保证进出口企业及时办理通关手续;在业务量大的口岸现场实行"5+1"工作制试点,由市政府对口岸查验部门给与相应支持,对通关工作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进一步完善保税物流园区监管政策,全面推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边检预检模式,加快出入境货物、船舶、人员的口岸通关速度,提高口岸服务水平。口岸查验部门对应急货物通关给予特事特办,海关对鲜活、易腐货物采取优先验放,检验检疫对鲜活、易腐货物随到随检随放。不断完善"选择报关、口岸放货"的通关模式,进一步推广适用海关"便利通关模式"的范围,对资信良好的大型生产型企业给予预归类、预审价、联网报关、网上支付、无纸通关、加急通关、F通道、担保验放、上门验放等通关便利。检验检疫部门大力推进进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按相关法规、企业诚信等条件对企业进行分类,减少抽检比例;继续推广"绿色通道"制度,拓展辐射面;普遍推行检验检疫电子申报,实现大连口岸区域化“通报通放”。
十五、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按计划检修设施、设备需停水、停电、停气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十六、对外商投诉的一般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结案率达95%以上;重点疑难案件办结不超过60天,年结案率达90%以上;对疑难案件要一案一报或专题报告有关领导。外商投诉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市)县设立外商投诉机构,负责处理本地区外商投诉。
十七、市财政局会同市外经贸局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十八、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实施。《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3]10号)中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