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进一步对外开放最新优惠政策汇编
1984年,中央政府批准大连为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市,享受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之后又相继批准设立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旅游度假区,享受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2003年在中央政府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中又把大连确立为东北亚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之后又批准大连为区港联动试点城市,再次给予大连相关优惠政策。在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过程中,辽宁省、大连市也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在大连这座年轻且充满活力的城市,投资者可以享受多层次的投资优惠政策。
为满足投资者和各界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商务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海关总署、银监会《关于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落实<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商资发[2004]60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大政发[2005]30号),除以往一直沿用的优惠政策外,现将国家、省、市近期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按财政税收、国有企业、先导区和工业园区、服务贸易、优势产业和金融、人才六部分共四十三条汇编成册,以供查阅。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财政税收
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在国务院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中外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二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五、大连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享受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七年地方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再延长3年。
六、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七、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大连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无形资产,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九、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一年度增长10%以上,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大连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十一、大连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
十二、投资规模1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大项目,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建设期内对该项目中方注册资本金总额给予10% 补贴,返回该项20%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且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的大项目,或在我市优势产业方面起牵动作用以及规模型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在建设期内对该项目中方注册资本金总额给予10%补贴,并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该项目更加优惠的政策,一事一议。此条适用于新办企业。
十三、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合同外资每增资1000万美元且一次性到位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该奖金由企业自主支配。
国有企业
十四、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
十五、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十六、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但有关处置应符合防范和减少金融风险、程序合法合规等原则,不得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十七、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除国家明确禁止和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和领域在吸引外商投资时,投资各方股比可协商确定。
十八、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动关系处理、经济性裁员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按照国民待遇执行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和制度。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九、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当符合国际惯例,采取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资产交易价格应当以经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和产权交易机制,完善产权交易管理规定,为外国投资者及其他民间资本以交易市场为平台进行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提供便利和规范的环境。
二十一、鼓励外资参与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不良资产的重组与处置。允许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并对其进行重组。
二十二、允许外商以承包或接受委托的方式经营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企业。
二十三、支持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扩大出口。
先导区和工业园区
二十四、以发达国家为合作伙伴,在现有开发区中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建成新型工业园区,建设现代制造业基地。
二十五、对开发区项目用地给予支持和倾斜。在大连市用地计划内,开发区内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单独报批,优先考虑。
二十六、全面推进大连港区联动,扩大港区联动试点范围,促进临港产业的发展,早日具备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贸易的功能,为大孤山半岛建成自由贸易区奠定基础、做好准备,加强港口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大连口岸的开放度,增强吸引外资和聚集航运要素的能力。发挥大连对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辐射作用。积极探索建设省内腹地“干港”,扩大港口的功能和作用。
二十七、立足环渤海经济区,加快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加快长兴岛临港产业加工贸易区的建设,形成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先行、带动作用,以点带面,相互促进的发展态势,逐步奠定大连的国际航运中心地位。
二十八、各级园区采取融资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给予贴息扶持;利用盐碱地、荒滩荒地以及填海造地建设工业园区,对规模在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市政府给予配套建设资金补助。
服务贸易
二十九、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在城市政府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外方控股。
三十、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服务。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企业年金、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大连地区。对外商在大连地区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国家给予优先许可。
三十一、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运和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
三十二、国家已经批准大连为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试点城市。外商兴办物流企业按商务部规定办理。
三十三、加快商业零售、对外贸易、采购中心等流通领域的对外开放步伐。
三十四、吸收外资加快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辐射东北地区,在临港工业、临港物流、港区一体化方面更大地发挥外资的作用。对外商投资的大型港口码头、鼓励类的临港工业和物流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并予以优先审批。
三十五、进一步创造条件吸引外商在大连建立地区总部和设立投资性公司。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在大连设立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自建办公、营业用房的,按税收比例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所购土地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给予50%的一次性补贴;新购置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租赁办公、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地区总部、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请办理一年的访问签证;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办理一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多次往返工作签证。
三十六、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合作建立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外国投资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实验培训基地均可享受统一的扶持政策。
优势产业
三十七、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基地。国家在上述行业重大项目布局安排上向东北地区倾斜,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三十八、制定《大连市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凡符合该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九、鼓励跨国公司在大连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73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金融、人才
四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引进境外投资的服务体系。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四十一、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加快服务外包等产业吸引外资。
四十二、加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推动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十三、积极引进海外人才与智力,利用留学项目培养紧缺人才。加大聘请外国专家和派出国(境)培训的资助额度,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并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其他国际合作项目,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和推动中外合作办学,支持发展教育。市政府设立引智项目专项资金,用于我市引进国外专家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补贴。对为我市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市政府设立“星海友谊奖”予以表彰。积极组织海外人才招聘,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加强大连国际人才市场建设,发展人才中介机构,广泛开展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为进一步扩大开放提供人才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