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贷款补贴暂行规定
为扶持开发区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企业融资提供财政支持,特制定本企业贷款补贴规定。
一、补贴对象
1、区及区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自批准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二、补贴内容
对经开发区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取得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企业实际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企业每年最多可获得50万元人民币的补贴,累计最多可获得150万元的补贴,补贴的借款期累计不超过5年。
三、补贴程序
1、贷款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还清本息后60日内向开发区财政局申请支付补贴,财政局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支付补贴款项;
2、企业申请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或经开发区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担保贷款合同、借款借据、付息水单、贷款收回凭证复印件;
以上涉及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备验。
四、附则
1、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自违规之日起5年内不再享受补贴。
2、本规定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贷款担保补贴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