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须工商登记吗?
问: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甲将其在某中外合资企业中的30%股权转让给乙,双方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合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股权转让。乙与合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署了新的合同、章程。审批机构批准了股权转让及新的合同、章程。此后不久,合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清算中,甲与乙发生股权争议,甲认为股权转让已经生效,乙认为尚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无效。请问:乙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答:国务院发布的2001年7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乙的说法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