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为你支招
车祸猛于虎!每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都会打破一个或数个家庭的安宁甚至幸福。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也一直是读者咨询较多的法律问题。那么,在交通事故索赔过程中有何讲究?如何才能保障受害方的权益?下面李律师就交通事故中常见的问题作出解答。
1、能否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实例:陈某骑自行车过马路时,被李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导致右腿骨折。陈某前后共住院1个多月,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构成7级伤残。李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本无力赔偿,但李某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并未过期。于是,陈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8万元,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支招:《保险法》第50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温馨提醒: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先行赔偿。这样的规定,删除了理赔的中间环节,可使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有效的赔偿,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2、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实例:余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外出时,与林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余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数千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林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林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余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林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责任。
律师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
温馨提醒: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当事人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申请重新认定;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只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再有重新认定的程序。
3、赔偿标准不一如何确定?
实例:金华的李某是郊区的农民,在市区经商3年。去年5月,他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由于李某属于农村户口,肇事车主在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时,只同意以浙江省200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60元为准计算。李某认为应以浙江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94元为准计算。两相比较,“市民”待遇较之“村民”待遇高出9634元。
那么,李某究竟能否享受这样的“市民”待遇?此事双方一直争论不休,最终闹上法庭。
律师支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已达3年,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有关损害赔偿金应当根据浙江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温馨提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涉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项,尤其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二者悬殊甚大,农村居民只要在城镇工作,生活满一年,一般可以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4、侵权或违约之诉如何选择?
实例:楼某乘坐某运输公司的客车前往江西上饶。在江西境内,楼某乘坐的客车与当地一辆货车发生追尾,导致客车上的楼某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多元。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由货车驾驶员负全责。事后楼某向运输公司要求赔偿,但运输公司表示,他们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所以不予赔偿,并提醒楼某,应该到江西找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货车索赔。楼某考虑到路途遥远,费时费力,且赔偿数额也不是很多,于是想放弃起诉。
律师支招:在本案中,从楼某购买了车票起,就与运输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运输公司,有义务将楼某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否则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楼某可以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运输公司。
温馨提醒: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就具有了双重身份,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选择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就显得十分重要。有时,如果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实施起来会很麻烦(如不得不异地取证、异地诉讼等),但如果舍侵权官司而打违约官司,即向违约人提起违约诉讼,则可能会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