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医院诊疗违规酿事故被判赔偿
事件:患者冯女士起诉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医院给付冯女士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其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误工等费用共计9.4万余元。
1999年7月19日,从事个体工商的冯女士因左腋淋巴结肿大到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住院治疗,医院于当月21日为冯女士进行了左腋窝淋巴结核病灶清除术,手术后病理结果为淋巴结结核。同年8月2日,冯女士出院。8月13日,冯女士因左乳腺肿块伴疼痛1周再次入住该医院,医院于8月16日对其施行左乳腺单纯切除术。当月27日,冯女士出院。去年2月,冯女士怀疑自己的乳房被切除可能属于医疗事故,遂向区卫生局提出处理申请,该局委托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作出了冯女士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冯女士不服该鉴定结论,向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去年10月21日,市医学会鉴定冯女士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市医学会在分析意见中阐明:医院对冯女士诊治过程中违反了外科乳腺疾病诊疗常规,做出左乳腺结核的诊断缺乏依据;未做必要的术前检查、术前未进行充分抗炎及术中未做冰冻病理检查违反医疗常规;冯女士左乳腺缺失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去年12月2日,冯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在治疗自己左腋窝肿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使自己左乳房被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医疗、继续治疗、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误工、护理、残疾人生活补助、鉴定、被抚养人生活、精神抚慰金、经营损失、交通、复印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
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辨称,对冯女士的治疗合理,造成其乳腺缺失,主要是因其原发病所致,医院最多也只能承担轻微责任;对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有质疑,要求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或北京市医学会重新鉴定;冯女士的继续治疗费(乳房再造)属于医疗美容,不属于基本医疗服务,不同意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判决后,冯女士及医院均不服,冯女士以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认定自己为治疗原发病支出的费用错误;没支持自己要求赔偿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经营损失费的诉讼请求错误;判令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过少;认定交通费、复印费数额有误、对诉讼费用计算错误为由。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以鉴定结论错误;手术不构成医疗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乳房再造手术非继续治疗费用,不应让医院承担;冯女士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鉴定也超过规定期限为由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对冯女士的医疗行为经鉴定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应认定医院在对冯女士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情况。且其过失行为与冯女士左乳腺缺失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对由此给冯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按责任给予相应赔偿。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给冯女士带来肉体、精神上的痛苦,应按医院的过错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冯女士的伤残程度、当地居民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同时,冯女士支付的鉴定费应由医院全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