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费用的理算
计算赔款是理赔工作的最后环节,也是理赔工作的关键、重要一步。保险车辆肇事后经现场查勘、调查、定损以至事故车辆修复后,由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解书、车辆估损单、修理清单和修车发票以及各种其他赔偿费用单据,经保险责任审定、损失费用核定后,应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施救费、车辆附加险等分别计算赔款数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计算
在汽车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部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为原则计算赔款。计算赔款的方法如下:
(一)车辆全部损失的赔款计算
汽车全部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碰撞、倾覆或火灾事故造成车辆无法修复即整车损毁;或保险标的受损严重,车辆修复费用极高,基本上接近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已失去修复价值,或按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条件,达到报废程度,由保险公司的查勘定损人员推定全损。
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应注意掌握和区分:车辆的实际价值和车辆的保险金额。在车辆全损的赔款计算中,不论车辆损失险按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或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估价投保确定保险金额的,若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赔款计算中则以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进行赔款计算;若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则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款计算。车辆残值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残余部分的有用价值与被保险人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计算中扣除。
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汽车发生事故推定全损后,如何确定发生事故前车辆原有的实际价值,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核定方法。因为车辆的使用条件、环境以及车辆的维护保养、修理情况千差万别。同样一种车型,同时投入运行,但其使用强度以及车辆状况的差异,也就是车辆的实际价值可能悬殊很大。现在确定车辆实际价值通常的做法是按照国家关于汽车使用更新报废条件中的使用年限,比照现行车辆重置价值采取按使用年限折旧的方法予以确定。也可以按各地汽车交易市场同一车型、同一使用年限的车辆交易平均价格参照确定。
车辆全损赔付款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车辆核定损失×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1-免赔率)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在计算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免赔率是指
汽车保险每次赔款计算中,应按规定扣除的按责免赔比例。免赔率的高低与被保险人承担的事故责任成正比。负全部或单方事故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
②计算公式中的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是根据国务院第89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含单方事故)承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主、次责任通常情况下按7∶3比例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也有按9∶1、8∶2或6∶4比例分担损失的。同等责任按5∶5分担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例1:甲、乙两车都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两车均
按保险价值投保,保险金额都为40000元。两车在不同事故中出险,且均被承保的保险公司推定全损。甲车投保时为新购车辆,即其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相等,残值作价2000元;乙车投保时该车已使用了两年,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确定为32000元,残值作价1000元。试核定两车的损失。
解:甲车损失=保险金额-残值=40000-2000=38000(元)
乙车损失=实际价值-残值=32000-1000=31000(元)
例2:甲、乙两车发生严重碰撞事故,甲车被推定全损,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被确定为6.5万元,残值作价3000元。根据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认定甲方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事故损失。试计算保险公司应支付甲车车辆损失险的赔款。
解:甲车车损保险赔款=(实际价值-残值)×按责任分担损失的比例×(1-免赔率)=(65000-3000)×70%×(1-15%)
=62000×70%×85%
=36890(元)
(二)车辆部分损失的赔款结算
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出险受损后,尚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的程度,仅发生局部损失,通过修复,车辆还可继续使用。
汽车部分损失的赔款计算,也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1)投保车辆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后,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或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2)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照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但每次以不超过保额为限,如有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赔款=(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1-免赔率)
修复费用的确定以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出具的事故车辆估价单估损金额为准。残值是指部分损失车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余价值,通常情况下按所更换配件价值的2%计算,但所更换的配件无残余价值(如:风挡玻璃、灯具、橡胶塑料件等)则考虑不予扣除残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损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的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仍然有效,保险人应按原保险金额继续负责。
(三)施救费的计算
施救费用的赔偿是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施救费用核定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
通常保险人只承担为施救、保护保险车辆及其财物而支付的正常、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施救费赔偿;但对于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拖带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的施救费用,不予负责。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如果两者费用无法划分,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保险车辆施救费=总施救费×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其他被施救财产价值)
例3:某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40000元,车上载运货物价值30000元,发生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单方事故,保护与施救费用共支出1000元。试计算应赔付的施救费用。
解:保险车辆施救费赔款=1000×〔40000/(40000+30000)〕=571.43(元)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计算
(一)赔偿的依据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计算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计算赔款数额时,按以下两种情况采用不同的公式来计算:
(1)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时:
保险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等于或低于赔偿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例4:甲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万元),在保险有效期内出车时,因雾大路滑,超速且占道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乙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损坏严重,驾驶人受重伤,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现场查勘认定,甲车负全部责任。甲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经对乙车查勘定损核定车辆损失为40000元,乙车驾驶人住院医疗费15000元,其他费用(护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按规定核定为5000元。以上两项,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裁定甲车(即被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费用为60000元,已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试计算甲车保险公司应赔付甲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款金额。
解:保险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50000×(1-20%)=40000(元)
假如甲车造成乙方的损失恰好是500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应付甲车赔款数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50000×(1-20%)=40000(元)
假如甲车造成乙方的损失应负赔偿金额是40000元,则甲车保险公司应付甲车赔款数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40000×(1-20%)=32000(元)
例5:甲、乙两车在行驶中不慎发生严重碰撞事故。经查证,
两车均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甲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30000元,新车购置价为5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乙车车损险保险金额为80000元,保险价值为8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元。经交通事故处理机关现场查勘分析认定甲车严重违章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次碰撞事故的主要责任,负担本次事故损失费用的70%。乙车措施不当,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负担本次事故损失费用的30%。经甲、乙双方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定损核定损失如下:
甲车:车损为20000元,驾驶人住院医疗费10000元,按规定核定其他费用(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2000元。
乙车:车损为45000元,驾驶人死亡,按规定核定费用为25000元(含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乘车人受重伤致残,其住院医疗费为20000元,按规定核定其他费用为2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两车总损失费用为:147000元,按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裁定。
甲车应承担赔偿费用为:147000×70%=102900(元)
乙车应承担赔偿费用为:147000×30%=44100(元)
试计算双方保险公司按保险责任应支付的保险赔款。
解:甲车承保公司应支付甲车赔款
车损险保险赔款=车辆核定损失×按责任分担的比例×(保险金额/保险价值)×(1-免赔率)=20000×70%×(30000/50000)×(1-15%)
=14000×(30000/50000)×(1-15%)=8400×85%=714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
甲车应承担乙车的赔偿费用为:
(45000+25000+20000+25000)×70%=80500(元)
因其已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所以甲车承保公司应付甲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数为:
保险赔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50000×(1-15%)
=42500(元)
总计应支付甲车赔款为:7140+42500=49640(元)
乙车承保公司应支付乙车赔款
乙车车损险保险赔款=45000×30%×(1-5%)=12825(元)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款
乙车应承担甲车赔偿费用为:
(20000+10000+2000)×30%=9600(元)保险赔款=9600×(1-5%)=9120(元)
总计应支付乙车赔款为:9600+9120=18720(元)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
即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保险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三)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
三、车辆附加险赔款计算
(一)车上责任险的赔款计算
1)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后,若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货物)责任险,则保险人负以下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对上述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进行抢救、施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已投保汽车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在本车被劫时车上人员伤亡。
2)车上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方法:被保险人凡发生车上责任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保险人按责任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所应承担的责任,扣减相应比例免赔率进行赔付款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人员伤亡:车上人员伤亡按人分别计算,每辆车给付的人数以不超过保险车辆的额定座位(包括司机)为限。如实际载客人数超过额定座位时,以额定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付给。
①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受伤人员医疗费、抢救费超过限额时(含车上人员死亡):
赔付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受伤人员医疗费、抢救费低于限额时:
赔付款=实际费用×(1-免赔率)
按人分别计算后的合计数,即是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的赔款数。
(2)车上货物损失:
①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含施救费)超过限额时:
赔付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含施救费)低于限额时:
赔付款=实际损失费用×(1-免赔率)
(二)盗抢险的赔款计算
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窃或被抢劫,若满60天后仍未找到,保险人在取得车辆权益转让书后,按车辆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扣除相应的免赔率。
(1)当车辆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付款=实际价值×(1-免赔率)
(2)当车辆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
赔付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
被盗抢车辆在60天内找回,但车辆遭受部分损失(碰撞、车上装备丢失以及其他机械方面的损坏),保险人比照车辆损失险赔付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