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
计算起点 |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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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 |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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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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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
5日内作出 |
检验、鉴定 |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
应在勘验现场结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
检验鉴定时间 |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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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
事故调解 |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 |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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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 |
死亡丧事结束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或定残之日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
10日 |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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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损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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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诉讼时效 |
2年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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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个月内审结;如果案情复杂,再变为普通程序,6 个月内审结。 |
上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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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