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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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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6]16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转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建〔2006〕146号)精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大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

(三)护栏;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六)室内给排水;

(七)室内采暖;

(八)室内电气;

(九)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一)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二)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高级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应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自行确定增加的验收项目和制定相应的验收记录表格。

第十条  分户验收的方法

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进行,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

(一)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在住户入住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对住户进行提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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