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被强奸算不算“工伤”
据3月15日《成都晚报 》报导,2005年2月13日上午8时许,黄某与晨阳在本单位交接班。被告人黄某趁晨阳到二楼库房巡视时,在过道上用事先准备的刀威胁晨阳,并将晨阳衣裤脱掉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黄某因强奸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发生此事后,晨阳面临着难以承受的舆论压力,“平时休息时,她就一个人呆在家里,哭或者发呆,怕一个人走在大街上。她认为,她是上班时间在单位被同事强暴,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她提出工伤索赔。四处奔走结局的让她绝望 :不属于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强奸导致人身伤害,竟然不是工伤,这自然让我们有点困惑,暴力强奸,在“工伤”门外吗?
攀枝花劳动局工作人员拒绝认定晨阳为工伤的理由是,认定工伤首先要发生工作事故,而晨阳被强暴并非工作事故,而是强奸犯蓄谋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公共财产,而是她本人。这代表了一般人的想法。其实,这种想法与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明显相悖,更没有体现出《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条例》并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认定。而第14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保险的直接保障对象是人身不受伤害 ,而它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晨阳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交接班巡视)时受到黄某暴力强奸导致人身伤害的,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怎么会不属于工伤呢?
人身伤害包括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性侵犯的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它的直接对象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直接的后果是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了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另据报导,2005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包括强奸在内的六大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犯罪审结案件共238738件。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伤保险是职工权益的坚实保障,在性侵犯越来越严重的今天, 我们再也不能把“工伤”丢在“被遗忘的角落”了。
因此,把办公室被强暴认定为“工伤”,才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