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出租车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发包人赔偿?
孟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为增加经济收入,孟盟将车辆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照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2005年9月日,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徐飞撞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后认定,杨维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徐飞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盟与杨维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徐飞一方提出,孟盟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车辆的夜间营运权利承包给肇事司机杨维。杨维在夜间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孟盟作为车主和发包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孟盟提出,自己与杨维达成的承包协议明确约定:在夜间运营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杨维个人承担责任,自己概不负责。此次交通事故完全是杨维造成的,自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杨维提出,自己经济困难,目前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作为徐飞的代理律师,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过程中,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确认。
侯建文律师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的法理精神,可以判断出赔偿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窃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运营支配与运营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换言之,在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程中,一是看运营支配权的归属,即谁对车辆的运营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二是看运营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营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谁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收益权,谁就应些担赔偿责任。
侯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孟盟将出租车夜间营运权发包给杨维,杨维按约定每月向其上缴承包费。实际上是孟盟将自己对车辆夜间运营支配权交给了杨维,由杨维从事出租车夜间营运,而孟盟则从车发包给杨维从事夜间运营中获得了利益。根据谁从车辆运营中取得收益,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孟盟与杨维均从车辆的在运营中获得了收益。因此,两人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毕竟是杨维造成的,杨维才是交通事故真正的责任者,孟盟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法院判决结果:孟盟与杨维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