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01年11月28日将1万元押金交给被告后,被告安排原告在几内亚龙威007号船工作,2003年10月2日下船回国;2004年3月8日,被告又在几内亚安排原告在章远18号船上工作,至2005年5月初,原告在船上因工受伤,后回国治疗。
原告花费医疗费5735.05元,原告已构成残疾,后原告委托侯建文律师代理原告将被告起诉到大连海事法院。
在代理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没有工作合同,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庭审后,在双方律师的斡旋下,现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