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弹痕迹司法鉴定
枪弹痕迹,包括弹头、弹壳、弹孔、着弹点、附着物及枪支发射后的特有痕迹。根据弹痕和火药痕迹可以判断射击的距离和方向。根据弹头、弹壳痕迹可以判断枪支种类和认定发射的枪支。根据射击痕迹、弹头、弹壳分布的位置,可以判断罪犯在作案现场的活动情况。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产品质量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
环境监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部门、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环境科学知识,对影响环境的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和生态系统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声像资料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声像资料鉴定”,是指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声像资料以其记载的信息起证明作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鉴定才能揭示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与待证事实的联系并使之发挥证明作用。如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人在有关事件中用语言表达的思想内容,录有嫌疑人在电话中勒索钱财的声音内容,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对声像资料的鉴定主要是鉴定声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以及对声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和同一的认定。认定种类的鉴定,其鉴定只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相同,或单独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不能肯定认定客体与被认定客体的同一关系。认定同一的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学的原理和技术,确定与案件有关的具体物的同一。根据声像资料在案件中记录下的反映有关客体特征的信息与案件发生后搜集到的作为样本的声像资料进行比较可以认定具体的人、物和有关情况。如在利用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可能需要证明录音资料中的声音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发出的问题。由于每个人说话时都有自己独特的语音习惯特征,并可通过录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鉴定可以认定录音资料的具体内容是否为某一特定的人所说,从而为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提供依据。声像资料记载的信息主要是以电磁方式或通过电磁方式转化为其他方式存在的。具体的记录方法有很多种,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记录方法保存信息的规律进行分析,找到有证据价值的信息,这种分析经常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设备,如要分辨模糊的录音材料中的语音信号或模糊录像资料中的图像信号就需要一定的语音或图像处理设备去除背景噪声等。
实际中使用的声像资料经常是经过复制的,利用一定的设备可以在复制的过程中对复制的信息进行删除和修改的处理。声像证据是否被复制修改对其证明力有重要影响,也是审查声像证据可靠性的重要方面。以录音资料为例,除了由于技术条件所限未记录下有意义的信息或无法分辨记录内容的情况外,原始的录音一般能够真实地反映实际中有关声音的情况。未经编制而复制的录音资料,根据复制的方式不同,可能有不同程度的失真。失真程度严重时,会影响到对其内容的分辨,甚至失去证据价值。但在一般情况下,复制的录音资料能真实地反应实际情况,采用数字信号记录并复制的录音资料,可以多次复制而不损失任何有用的信息,如果是经过编辑后复制的录音资料,虽然其中包含有价值的信息,但录制的内容可能被人为改变而不能反映事件发生时的真实情况,其证明力将会大大降低。对于录音资料是否曾经过编辑,可以通过鉴定解决。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税务司法鉴定
税务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税务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对涉及诉讼的纳税数额等有关税收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国家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房屋管理办法,对案件中涉及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出具与房屋价格有关鉴定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资产评估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资产评估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等。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物证技术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物证技术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有关物证方面的知识或物证方面的技术对涉及诉讼的物证方面的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包括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和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等。
痕迹司法鉴定: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枪弹及射击后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枪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行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运用物理学、化学和仪器分析等方法,通过对有关物质材料的成分及其结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对检材的种类、检材和嫌疑样本的同类性和同一性进行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
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
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份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
文书司法鉴定业务主要包括: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
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包括相对形成时间和绝对形成时间);
9、证件检验--对各种身份、学历证件进行检验(包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工作证、资格证、结婚证等证件)。
法医毒物鉴定
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化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的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
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法医精神病鉴定
一.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二.刑事案件中,法医精神病鉴定包括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2.确定被鉴定入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3.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三.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1.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2.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四.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五.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法医临床鉴定
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鉴定程序
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通知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附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向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回避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撤销鉴定委托。
第三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鉴定要求以及简要案情,并提供全面、客观、真实的鉴定材料。
因提供的鉴定材料虚假或者不完全而出现的错鉴,由委托人负责。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决定受理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要求超出本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二)送鉴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规定的。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人公开其司法鉴定人的基本情况,供委托人进行选择。
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向委托人收取鉴定费用。
第四章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一节初次鉴定
第二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一条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结论应当由本机构内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文书由本机构内主管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由其指定代行其签发的人员签发。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作妇科检查时,须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时,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对未成年人的检查,应有监护人在场。
第二十六条现场勘验、尸体解剖时,应通知委托人到场,并在勘验、解剖记录上签名。如委托人不到场,不影响现场勘验和尸体解剖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坏原物的,应当商请委托人同意。
第三十条在鉴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鉴定:
(一)委托人要求终止鉴定的;
(二)出现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确需补充鉴定材料而无法补充的;
(四)发现自身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的。
终止司法鉴定,应当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节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一)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第三十二条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二)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三)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四)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重新鉴定所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是与初次鉴定相同的鉴定材料;鉴定材料有异的鉴定,不是重新鉴定。除第一项应由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外,其他各项重新鉴定可由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重新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四条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五条复核鉴定人须有不低于原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六条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初次鉴定的规定。
第五章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文书是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书面表达形式(包括文字、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司法鉴定文书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等。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文言、方言和土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载有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载明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
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司法鉴定人重新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一)非正式印刷的;
(二)鉴定文书有表述错误的;
(三)不符合委托书要求的;
(四)有其它明显差错的。
第四十二条司法鉴定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文书无效;
(一)司法鉴定机构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行为人不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或者超越执业类别的;
(三)未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或者无司法鉴定人签名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它规定的。
第六章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通则是司法鉴定的一般规则,各专业鉴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通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通则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鉴定分类
作者:日期:2005-12-2522:04:52来源:浏览次数:66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4)其他,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计算机司法鉴定
作者:日期:2005-12-2522:03:24来源:浏览次数:42
是指依法取得有关计算机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计算机理论和技术,对通过非法手段使计算机系统内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或系统正常运行造成的危害行为及其程度等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DNA司法鉴定
作者:日期:2005-12-2522:03:22来源:浏览次数:62
亦可称为生物物证,是指以机体某种组织、毛发、血液或其他体液作为检材和样本,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DNA亲子鉴定技术(也称父子鉴定)极大地推进了亲权鉴定,它以DNA作为遗传标记来判断“父亲”或“母亲”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
法医病理鉴定
作者:日期:2005-12-2522:03:01来源:浏览次数:43
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司法医学司法鉴定
作者:日期:2005-12-2522:03:01来源:浏览次数:75
司法医学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司法医学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医学技术(如运用有关医学设备等)或医学知识对涉及诉讼的医学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作者:日期:2005-12-2522:10:05来源:浏览次数:651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1999年7月14日司发通[1999]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8年国办发[1998]9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确定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决定从1999年起,凡是经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司法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参加首批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个: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上海)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北京)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北京)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西安)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特此通知
附件:司法部关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告
(第1号)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确定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奋斗目标。司法部从1999年起,将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告由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家。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单位名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志淳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3)司发教字第64号
批准时间:1983年3月1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兼传真):021-6245497362441048(总机)
E-mail:sfgd@public.shanghai.cogb.com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闵银龙、许爱东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4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鲁迅楼
邮政编码:200042
联系电话:021-62071565、6207182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王成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6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邮政编码:400031
联系电话:023-65342088、65342541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刘革新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8)司发教字第105号
批准时间:1988年5月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229792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孙言文、何家弘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9)司发教函字第091号
批准时间:1989年4月6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1268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YA350020-7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春洗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1]022号
批准时间:1991年1月2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学楼5122室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010-62751624、62751628
联系人:孙东东、张文生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张公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123号
批准时间:1993年4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88号
西北政法学院145#信箱
邮政编码:710063
联系电话:029-5385128、5385199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杨春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254号
批准时间:1993年7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新建宫门路甲36号
北京市1932信箱
邮政编码:100091
联系电话:010-62503878、62503731
传真:010-62503594
司法部关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告(第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90号)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62号),为适应司法改革的需求,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中立、统一、合法,司法部对所批准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年度检验,为增加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公平、公正地为社会各界提供独立、科学的司法鉴定服务,现将通过2002年年度检验的司法部所批准设立的13家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予以公告,以便于公检法司机关及社会各界和公民个人的监督。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31001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杜志淳
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347062454973传真:021-62442691
E-mail:sfjd@publicshanghaicngb.com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吴军凌敬昆沈敏吴何坚程大霖李莉杨旭施少培卓先义刘伟吴家声汤涛朱广友陈忆九范利华向平沈保华黄富颖蔡雄伟管唯方建新赵珍敏程亦斌董大安夏文涛吴惠瑛刘瑞珏刘宁国奚建华徐彻钱煌贵卞新伟孙维龙沈彦严品华柳燕阙庭志林源卜俊秦志强陆晓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郑瞻培秦士勇益福明马昌球钱玉林高保林张国桢姚中栋季洪波杜志淳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31002
机构负责人:闵银龙
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东风楼邮编:200042
电话:021-6207182062071921传真:021-62071674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闵银龙许爱东杨正鸣樊静平王冠卿肖庆平孙大明应培礼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高随捷周伟成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50003
机构负责人:郭晓彬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邮编:400031
电话:023-65382118023-65382541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王成荣邹明理李纯实易明杨进友雷显谋刘正宏杨群英邹卫东刘奕唐泽英彭帮万唐旭刘大庆何晋渝王跃杨志红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胡世澄叶元熙游嘉德陈晓铭贾治(火军)王勇曾德国朱兰姚莉孟勤李夏玉袁源潘自勒李寄冰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04
机构负责人:刘革新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电话:010-6222979262229532传真:010-62229792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刘革新王杏捷陈大光杨绿君张方肖承海张鹏莉郭金霞陈碧宋志华武小惠徐玲关怀齐玉娥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金光正王传道扈庆英翟建安庄洪胜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05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区503室
邮编:100872
电话:010-62511268传真:010-62514368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何家弘徐立根周惠博李学军刘保萍刘晓丹刘品新许明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06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杨春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学楼5122室邮编:100871
电话:010-62751624010-62751628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杨春洗张若羽杨殿升张玉镶李宝珍孙东东张文生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王沂赵雷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61007
机构负责人:张小宁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邮编:710063
电话:029-53851975385198传真:029-5262185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张小宁阎志明程军伟许志司力刘建荣杨密霞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张公正高翔阎军让韦琪梁小锋李争社魏鹏严琦华张宁郭永亮阎小军姜社宗江展李莉郑中民许渭生赵小凤乔香莲雷小娟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08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邮编:100091
电话:010-8269387882693632传真:010-82693594
网址:WWW.china-wz.com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杨春松詹楚才白培元陈明春翟建安庄洪胜等18人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贾玉文许薄博等5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09
机构负责人:罗亚平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公安大学院内邮编:100038
电话:010-8390336583904709传真:010-83903359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罗亚平张惠芹黄建同杨玉柱杨瑞琴苗翠英郭威黄守龙董红军史海青高树辉陈振乾任玲陈蕊丽王贵容冯卫疆关立冷允潮杨蕾
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10
机构负责人:吴佐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3号邮编:100036
电话:010-68286852传真:010-68286642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知识产权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吴佐明郑维智王先逵邓中亮吴克忠应明陈昌柏吴祈跃王汉坡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高尚凯郑胜利牛凤歧夏佩觉李惠宜张遵逵同继锋周定模石光鸿邓亚虎袁大宏王荣光沈忠跃刘云孙君梅冯岩金茂忠段云所罗俊华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11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安美尔大厦A座1401
邮编:100039
电话:010-6815508413601350673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陈世贤贾明春白洁尘潘良胜谢和平郭红斌詹楚才白培元洪坚崔家贵倪锦堂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张益鹄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43012
机构负责人:孙昌军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石佳冲1号邮编:410079
电话:0731-8684769传真:0731-8684794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文书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微量物证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张正奇罗明辉魏万之许新华曾鸽鸣王玉枝孙昌军姜志刚唐超华郑远民邓成明易伟建邹银生龚建清黄政宇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张大方谢冬青彭蔓蔓王贻荪吴惠敏彭建国邵旭东杨永锋邓铁军罗麒麟赵明华尚守平唐昌辉仇一颗廖沙袁贤讯伍中信王善平万宇洵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11013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乙5号邮编:100101
电话:010-64851564传真:010-64889329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动植物基因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杨焕明李生斌王振原田薇陈腾胡松年王俊王新淮郑海波阎春霞赖江华刘新社马丽霞黄小宾邓亚军赵辉张秀清王瑞琳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唐承汉张秦初董伟冯小黎高树辉孙海燕朱波峰于兵李双顶金天博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为:1023014
机构负责人:贾树彪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实验楼)邮编:150080
电话:0451-6609099传真:0451-6609099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环境监测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
专职司法鉴定人员:
杨震李树祥车德仁康凤英周东坡平文祥贾树彪王贵强李海英葛菁萍唐艳李盛贤钟堃赵国荣梁传盛刘传仁杨持平刘春孝李华坚康传红韩德权王志娟韩晓云张彦龙张颖舒雷虹金涛李秀凉吴国峰刘威
兼职司法鉴定人员:
吴国安王久莉商国友杨立庄吴德全袁慧萍王守中
(第3号)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司法鉴定活动科学、规范、独立进行,便于司法机关及当事人就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等委托鉴定并进行监督,现将司法部批准设立的13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相关司法鉴定人名单予以公告。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31001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杜志淳
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编:200063
电话:021-62443470
传真:021-62442691
E-mail: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杜志淳、沈敏、吴何坚、卓先义、刘伟、
向平、卜俊、马栋、沈保华、李莉、
赵珍敏、程大霖、方建新、柳燕、阙庭志、
林源、严品华、朱广友、陈忆九、秦志强、
张建华、吴惠瑛、刘宁国、夏文涛、程亦斌、
刘瑞珏、益福明、陆晓、沈彦、范利华、
董大安、吴家声、汤涛、钱玉林、蔡伟雄、
管唯、黄富银、张钦廷、高保林、秦士勇、
恭毓昌、孙亚娟、施少培、奚建华、卞新伟、
孙维龙、钱煌贵、凌敬昆、徐彻、杨旭、
姚中栋、陈建国、张仁良、李丽莉、李孝鹏、
杨小萍、李成涛黄中荣、曹金生、郑瞻培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50003
机构负责人:易旻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南政法大学二村49号
邮编:400031
电话:023-65382541
传真:023-65382555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毒物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微量物证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王成荣、邹明理、李纯实、易旻、杨进友、
雷显谋、刘正宏、杨群英、邹卫东、刘奕、
何晋渝、刘大庆、唐旭、王跃、杨志红、
胡世澄、叶元熙、游嘉德、贾治辉、陈晓铭、
王勇、曾得国、朱兰、姚莉、孟勤、
李夏渝、潘自勤、李寄冰、彭帮万、唐泽英、
袁源、李昌博、李辉智、王旭东、余綦、
杨亚丽、张英、客勤、罗玉蓉、聂志毅、
白胜、赵毅、陈坤、郑国洪、李传宪、
梁红英、胡淑辉、吴玲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04
机构负责人:张方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电话(传真):010-62229792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刘革新、陈大光、张鹏莉、张小宁、洪坚、
肖承海、王建强、陈碧、郭金霞、张方、
杨碧君、王杏捷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05
机构负责人:何家弘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B区503室
邮编:100872
电话(传真):010-62511268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徐立根、刘保萍、周惠博、许明、刘品新、
刘晓丹、李学军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06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孙东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校医院内
邮编:100871
电话:010-62751628
传真:010-62751624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张若羽、张文生、王新、赵雷、孙东东、
桂秋萍、于国、韦立新、李向红、文载律、
唐宏宇、王向群、王岳、刘瑞爽、李晓农、
李晓霓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61007
机构负责人:惠生武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邮编:710063
电话:029-85385198
传真:029-85385128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慧生武、司力、许志、韦琪、冯雪、
魏鹏、闫军让、张宁、郭永亮、江展、
李莉、许渭生、严琦华、闫小军、赵晓风、
宋明亭、刘生源、樊瑛、程军伟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08
机构负责人:杨春松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建宫门路15号
邮编:100091
电话:010-82693878
传真:010-82693594
网址: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李暐东、杨东明、杨春松、沈亚中、杨文涛、
王智慧、涂光忠、金怡珠、崔志刚、詹楚材、
瞿建安、许薄博、庄洪胜
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10
机构负责人:谢冠斌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13号310室
邮编:100036
电话:010-68286852
传真:010-68286642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陈大通、王先逵、乔五之、郑维智、邓中亮、
魏柏丛、徐云端、张淑荣、张保栋、蔡吉飞、
顾泰昌、郑铮、顾同曾、饶国英、戴建中、
王继文、孙志湧、林潮、钟强、樊卫民、
王智慧、马海云、何立波、陆锦华、陆弋、
韩宏、陈健全、黄剑峰、胡建新、刘兴鹏、
吴亦华、郭小军、程泳、蒋旭荣、蔡胜有、
郑修喆、曲瑞、董莘、杨国旭、何腾云、
李强、韦庆文、常大军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11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谢和平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6号嘉业大厦B
座1302室
邮编:100078
电话:87673428
网址:http://www.fmedsci.com/ztjd/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郭红斌、苑志勇、谢和平、白培元、麻永昌、
贾明春、崔家贵、李长青、周淑敏、张永安、
田风、张丽萍、刘庆、孙丽萍、张雪龄、
王厚增、严海军、孙洪燕、胡锡海、翁增宝、
符慕伦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43012
机构负责人:单飞跃
地址:湖南长沙乐麓山湖南大学法学院法学楼213号
邮编:410082
电话(传真):0731-8822311
网址: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文书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车辆技术司法鉴定(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孙昌军、姜志刚、唐超华、黄政宇、易伟建、
邹银生、尚守平、赵明华、邓铁军、邵旭东、
廖莎、罗麒麟、彭建国、仇一颗、唐昌辉、
万宇洵、卜良桃、王涛、陈大川、吴方伯、
罗刚、赵跃宇、张望喜、张毛心、程京、
刘克利、柏伟武、林金木、雷桂元、殷其华、
王书君、刘作荣、何放龙、罗智勇、段启俊、
何海珍、何益斌、杜运兴、涂文戈、曾裕林、
杨丹妮、陈素君、邱发明、曾志强、朱传刚、
颜跃进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11013
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杨焕明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创业园B区六号楼
邮编:101300
电话:010-80481722、80481744
传真:010-80498676
网址: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痕迹司法鉴定动植物基因鉴定
计算机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李京湘、吴东颖、王瑞林、汪建、张广宇、
张峰、胡松年、邓亚军、李胜霆、孙健冬、
杨焕明、赵辉、田薇、阎春霞、冯小黎
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23014
机构负责人:贾树彪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黑龙江大学院内)
邮编:150080
电话:0451-86609097
传真:0451-86609099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杨震、贾树彪、康凤英、李海英、平文祥、
车德仁、李树祥、李盛贤、吴国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许可证编号:1042015
机构负责人:张远煌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
邮编:430073
电话(传真):027-87516142
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znufe.edu.cn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司法会计鉴定
文书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
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程造价)
执业司法鉴定人名单:
李清志、徐惠、汪平、胡开忠、杨立云、
姚英玖、武装、李扬、王小健、张龙平、
汤湘希、罗飞、高文进、喻景忠、焦跃华、
季小琴、唐国平、杨宗辉、王安全、谢进城、
杨有志、王凌云、耿忠民、舒玲华、刘国民、
方芳、闵荣生、李建训、张远煌
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作者:日期:2005-12-2522:07:16来源:浏览次数:431
司法部关于同意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7月11日)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你所司鉴所发请〔1999〕第13号文收悉。
经我部研究并与国家计委价格监督司协商,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原则同意你所司法鉴定收费暂行标准(试行)。
考虑到目前你所执行的收费标准是前几年制定的,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允许你所在毒化、物证、病理、临床等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上,可以随着上海市经济增长及物价上涨幅度逐年有所调整。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出台后,你所亦可参照实行。
司法鉴定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收费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构筑司法公正的环节之一,请你所严格自律,认真执行收费标准。
请你所接此批复后即与上海市物价主管部门联系,取得其同意和支持,以便开展工作。
鉴定
--------------------------------------------------------------------------------
在侦查实践中,鉴定适用的范围十分广泛。侦查机关常用鉴定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毒性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会计鉴定,一般技术鉴定,等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选定鉴定人。鉴定人的选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指派,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指派其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聘请,即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指派、聘请的鉴定人应当是具有某项专门知识而且与本案和本案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保证客观、公证地进行鉴定的人。
2.侦查机关应当积极协助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