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申诉请求
确定申诉请求有大学问。
劳动争议案件有多种,每一种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请求的确定方法都有不同,但是确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1、 确定管辖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
律师建议:对于那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当然,这种方法有点迂回,不过,这也是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2、 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相关案例:
王小姐与公司的合同于2004年5月8日到期。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办理工作的交接手续,而是继续保持了一段工作关系。至2004年5月18日,公司突然通知她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且不向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她心中不服,就开始申诉。在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提出的申诉请求为:1、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四万元(她的工作时间三年多不满四年,月工资标准为一万元);2、要求支付延期通知终止合同关系的赔偿金一万元。对于王小姐的这些请求,公司经过权衡,同意了她的第二个请求,并承认自己没有及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愿意承担延期终止的法律责任,但是认为双方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解除,不应该支付王小姐经济补偿金。同时特别点出,在王小姐的申诉请求构成中也可以看到王小姐也是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的性质是终止而不是一种解除,对于王小姐的这种认识与看法,以及表述,公司方予以认可。结果,本案以王小姐胜出一万元的延期终止合同赔偿金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中,实际上王小姐在合同到期之后又与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王小姐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公司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的终止,其性质实际上就是一种对于劳动关系的单方解除。那么,公司应该走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应当向王小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小姐申诉请求的构成中,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解除之上,延期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立足于合同关系结束的性质为终止之上,解除与终止这两种性质是不能够兼容的。所以说王小姐的这两项申诉请求是相互矛盾的。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申诉请求,如果诉讼的对方选择其中之一予以接受,那么按照诉讼的自认规则,可能对方就可以免于举证责任,而法官也可以依据此事实迳行下判。故本案中王小姐才会胜了一万元的终止合同赔偿金,而丢了四万元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醒: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3、 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
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可以尝试的申诉请求: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仲裁肯定不会支持的,但是尝试一下,以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额外的申诉请求:
如果单位没有给上社保,要求经补缴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足额缴纳社保,要求给足额缴纳社保;如果单位没有给上住房公积金,要求单位给补缴。但是要准备好在仲裁时,这一块你肯定会败诉,因为仲裁会让你去劳动监察。不过没有关系,如果你们单位有人上过社保,你就可以坚持申诉,到了法院,法院会给你一个公正的。
如果有拖欠工资的情形存在,可以要求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