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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加班费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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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龙没有加班费。
  
  阿龙2003年6月进入某物流公司做仓库装卸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因为公司业务繁忙,阿龙工作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有时,值班经理一个电话,哪怕是半夜三更他也必须迅速赶到仓库开始工作。至于每月的工资,公司是以阿龙的装卸量来计发的。
  
  2003年春节前,阿龙决定辞职不干了,在办理退工手续后,阿龙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他工作期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阿龙的工作不能以规定的八小时计算,因此公司并未按固定工作时间计发工资,而是按其装卸量来计发的。工资已经按月结算清了,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问题。
  
  阿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出示了自己保存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八小时后的超时工作的时间记录。阿龙认为,自己八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公司说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合同里并没有规定。所以,公司不仅要为他补缴社保费,同时还应该将加班工资一并补发。

  裁定:
  
  经过审理,仲裁委查明,物流公司对装卸工岗位确实报经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阿龙不同意调解,遂裁决:
  
  阿龙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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