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需要身份证,使用假身份证找工作,不论出于怎样的动机,用人单位对这种缺乏诚信的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但判断身份证的真假,不能主观臆断,避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今年年初,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因主观臆断员工使用了假证件,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结果引起纠纷。近日,嘉定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公司开除小范的理由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年近30岁的小范,老家在湖北郧县,自大学毕业后,辗转在上海各企业找工作。2003年4月,小范应聘进入上海某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2005年1月16日,公司贴出公告,以小范使用假身份证为由,依据《员工手册》奖惩条例规定,对小范作出了除名决定。第二天,公司就向小范开出了辞退单。在公司工作了近两年的小范,没想到自己的身份证竟让自己丢了工作,自己的身份证怎么会是假的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资988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20元,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1个月工资“代通金”1109元,支付违约金1000元、年终奖金1000元及赔偿金1500元等。2005年3月14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公司应支付小范2005年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资988元,不支持小范的其余请求事项。
小范不服裁定,向嘉定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查明,小范的身份证是公安机关1999年2月颁发的,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73年8月,与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出生年月相一致,小范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出生年月是1976年12月。对此,小范解释这是因为公安机关制作身份证时将出生年月搞错了,但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绝对是真的。而公司以小范的身份证与毕业证书上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为依据,认定小范的身份证和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依据规定对小范作出了除名处理。法院认为,仅以身份证与毕业证书记载的出生年月不符推断出身份证与毕业证书是伪造的,依据不足,因此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缺乏事实,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小范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此2005年1月17日公司开出辞退单这天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小范要求公司支付1月1日至1月17日的工资988元及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3040元,合法有据。小范其余的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