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幕之一 “霸王条款”要挟客户
特点:在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以违约赔偿金要挟客户,限制客户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权。
案例:一位市民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代为售房,并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中介公司只带着购房人去看过一次房。这位市民认为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又将买房之事委托给另一家信得过的中介公司,结果房子很快卖出。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约定书”,将这位市民告上法庭,约定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转让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侯建文律师提示:这位市民并非利用原告中介公司的信息和机会,甩掉中介“跳单交易”,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而用“看房约定书”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条款非但免除了中介公司的责任,还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责任,纯属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黑幕之二 “阴阳合同”逃税骗贷
特点:为得到中介业务,一些房屋中介公司参与合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虚填房价,签订“阴阳合同”,帮助客户达到少交税或多贷款的目的,损害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案例:一家中介公司为得到一份生意,为买方出了一个主意,允诺在售房合同中将房价填低,达到少交契税的目的,于是,这宗房产中介买卖的实际成交价为96万元,而合同虚填房价为87万元。岂料,买方在其后也动起了歪脑筋,以合同价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多收了他9万元购房款,打官司要求返还。法院在另一起案子中还发现,明明房屋成交价为38万元,中介公司在售房合同中却虚填为50万元,使买房人可从银行多得到贷款,这番“好心”同样惹来了官司,想占便宜的卖房人也以合同为据,指控中介公司少给了卖房款12万元。
侯建文律师提示:法院在查清上述两案的真相后,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最终,搞虚假合同的所有人均没得到好处,法院对他们的不法行为进行了训诫,责令中介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还合同以本来面目,该补交的税款限时补交,多得的贷款限时退回。
黑幕之三 “低吸高抛”赚取差价
特点:阻断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侵害客户利益,非法获得高额利润。
案例:徐某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一套房子,经中介公司评估,约定出售价格为26万元。当日,这家中介公司将这套房子以35万元的价格售出,高出委托价格的9万元不是给了卖方,而是落入了中介公司的囊中。当徐某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得知被中介公司转手交易吃掉了9万元,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还不当得利。
侯建文律师提示:房产中介行业不允许中介公司“低吸高抛”赚取差价,因此,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对已经收取房屋买卖中介服务费的公司,不能在中介服务时违规获取售房差价。在司法的作用下,上述中介公司只得退还给原告徐某9万元,案件以和解而告终。
黑幕之四 “擅自转让”骗走房款
特点:房产中介实施的诈骗案屡发,一些骗子混入房产中介行业,他们伪造或骗取客户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未经客户同意擅自转让房屋,收取房款后逃之夭夭。
案例:一家中介公司以全权代理售房为名,骗取了吴某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和房门钥匙,接着就将他的房屋在暗地里卖给了冯某,不知就里的冯某在向中介公司交付大部分房款后,装修入住。中介公司的老板在得到房款后关门潜逃,于是,两个受害人吴某和冯某为争夺房权打起了官司。
侯建文律师提示:在法院和律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后,这个案子的两个受害者分别承担部分损失,解决了房权之争。律师提请市民,要强化防范房产中介骗局的意识,不要轻易将有关证件、私章等重要物品交由中介方保管,房款的交接要避免通过中介转交,牢牢把住在处分房屋时的每个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