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来大连干塑钢门窗的安装工作已经有5年了,最近小李跟某小区的工程建设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塑钢窗安装的合同,合同签订时承包商一方是项目经理在合同上以公司的名义签的字,门窗安装后,经该项目经理审核,工程价款总计11万。之后,该小区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小区内房屋也陆续交付业主使用,当小李向承包商索要工程款时,承包商称:工程是项目经理个人承包的,你应找项目经理要钱。而项目经理又称:有业主说你干的工程不合格,所以工程款我不能付给你。
【律师说法】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侯建文律师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项目经理签字如果经过公司的事前授权或事后认可,项目经理就是代理公司,该合同就约束承包商,如果项目经理是挂靠在承包商名下对外转包工程,该合同无法直接约束承包商,合同应认定无效。虽然合同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小李可以要回11万的工程款。
那么小李向谁要钱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