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男)与赵某(女)为夫妻,婚姻期间,王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另一女子吕某相好,王某将18万元现金送给吕某,要吕某买套房子。赵某得知此事,认为这18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独处分,并要求吕某返还。吕某则认为这钱是王某自愿送给她的,她根本不知王某已婚的事实,因此不愿返还。
那么,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吕某返还这18万元?
律师解答:
律师认为,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吕某返还这18万元。
这18万元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巨大,应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王某私自将其赠与他人,其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其赠与无效,赵某有权要求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吕某虽然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事实,但其接受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因这18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吕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因此,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赵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吕某返还。对于是要求返还18万元还是9万元,由于夫妻财产并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认定了该赠与行为无效,赵某就有权要求全部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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