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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说明及签订技巧(四)(《半岛晨报》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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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侯建文律师  来源:  阅读: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律师提示:商品房质量问题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此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需注意,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房面使用权归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使用权归       ;

    律师提示:建议约定为“目前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律师提示:该条要结合《示范文本》第三条、第十四条的内容作全面约定,以避免造成遗漏事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律师提示:针对目前开发商广告虚假、乱开“空头支票”的现象,建议买受人要求将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进行特别约定。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律师提示:该条款能有效降低出卖人对期房一房二卖、一女二嫁的现象。为确保这一约定落到实处,当事人可以进一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该义务的违约责任,或者约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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