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孙某驾车与妻子到某商场购物,返回途中,孙某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交叉口拐弯时与陈某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陈某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路口的李某,致其受重伤。孙某和陈某亦在事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
[律师说法]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的侯建文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孙某与陈某两车相撞,伤及第三人李某的责任应由谁承担,其实质是李某的损害是由陈某独自造成的,还是陈某与孙某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
孙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注意力分散,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的高度注意的义务。陈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房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承担同等责任”,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和陈某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受害人李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孙某与陈某的违章驾驶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这直接关系到肇事车辆双方在对李某的损害赔偿问题上的责任关系——即由其中一方承担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是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主要指虽无意思联络,但损害结果不可分割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孙某与陈某素不相识,只是偶然的因素使两车相撞,造成了第三人李某重伤的后果。二人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但李某的损失是由孙某和陈某共同造成的,且不可分割,所以,可以认定孙某与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因此,孙某与陈某应当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多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