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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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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5]7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在规定的配置项目内申请。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结论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鉴定确认。

三、经市劳鉴办鉴定确认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9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

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费用限额(元)

使用年限(年)

备注

髋离断假肢

8500(国产)

3

 

16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6500(国产)

3

 

11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4500(国产)

    3

 

9000(进口)

6

 

半足

1000

3

 

肩离断假肢

6000

4

 

上臂假肢

1600

3

 

前臂假肢

1300

3

 

假手

600

3

 

矫形鞋

1000

2

两双(一单一棉)

假齿

500

10

 

假眼

300(一侧)

10

 

助听器

800

5

 

轮椅

750

5

 

矫正眼镜

500

5

 

拐杖

150(一付)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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