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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应该如何面对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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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毕业生应该如何面对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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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涌入社会,成为职场中的新成员。但在我国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中发生矛盾和摩擦在所难免。

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职场新人刚参加工作,往往更加缺乏应对劳动争议的经验和能力。

 从中国政法大学刚刚毕业的小王,因为与所在公司产生矛盾,最终走上了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之路,由于小王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劳动争议中,一些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从小王的案例中,我们能够得到哪些启示,职场新人在工作中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在面对与单位的劳动争议时该怎么办?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子龙和房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刘国承给大家提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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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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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但该案值得关注的是,案件的原告小王是一名今年6月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

 小王毕业前夕,通过网络上的广告得知被告———房山区一家建筑公司招聘法务人员。后经过接洽,该建筑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户口,并解决食宿。

 小王于2006年6月11日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协议书。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 7月2日,毕业后的小王开始在该建筑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工资为每月1000元。

 2006年8月,小王作为建筑公司的员工,曾接受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建筑公司参加诉讼。

 小王的工作才刚刚起步,却很快遇到了挫折。2006年8月25日,小王被建筑公司告知,他已经被辞退。但是,建筑公司并未支付小王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金。

 在法庭上,小王说:“我到该建筑公司上班后,公司并未给我解决户口问题,未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也不提供正常的办公条件,而且还安排我下工地。我由于个人原因请了两天假,2006年8月25日早晨,建筑公司的经理张某口头告诉我,让我结账走人,理由是我不服从安排,但具体理由又说不清。我在工作期间被告知双休日及法定假日作为建筑单位必须加班。后来,我以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等问题提出主张时,却被该公司拒绝了。”

 在与单位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小王向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向该单位讨要加班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 被告该建筑公司的答辩理由很简单,但在法律上却实实在在是“致命的一招”:建筑公司否认与小王有劳动关系,称其从未聘用过小王。

 幸亏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小王有保留证据的意识,他向法院提供了在工作期间,该建筑公司指派他到法院打官司的授权委托书一份,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判决书,在判决书上写着小王是该建筑公司的职员。

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以采纳。被告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工资。同时,被告该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提交本单位相应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现被告没有提交,故法院对小王所诉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予以认定。

 原告在法定休息日加班,被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7月2日至2006年8月25日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 案件的审判长、房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助理刘国承法官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判决理由。

 刘国承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被告的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成立,那么原告小王的所有诉讼请求,诸如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就都将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为这些请求成立的基础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刘国承说,原告小王平时保存的证据在案件的审理认定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小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即建筑公司委托小王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写明小王为建筑公司职员的判决书,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建筑公司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 刘法官还介绍了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小王加班工资的理由:被告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理应提交本单位相应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而该建筑公司却没有提交,因此,法院对原告小王所诉在法定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在法定休息日加班,被告理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7月2日至2006年8月25日法定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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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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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庭长,在您看来,刚刚参加工作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 李子龙:在目前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大多采用的是依照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文拟定的格式合同,内容在大体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劳动者应该多注意那些特别条款。

 具体说来,劳动者应该首先了解该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只要是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单位并解除劳动关系。

 其次,应该了解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是如何约定的。《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如何支付工资的约定,用人单位就应该一月一发。

 另外,在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单位,在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往往会事先拟定一个保密条款,约定劳动者在离开该单位后,不得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 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劳动部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在《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都有规定,企业要求职工签订保密条款和竞业禁止协议的,需支付不低于职工上年收入50%的经济补偿金。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还特别强调:“本单位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用的,竞业禁止条款自行终止。”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护单位商业秘密事项的条款,劳动者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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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就该做个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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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李庭长,大家现在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都知道应该签劳动合同。但现实情况是,不少用人单位都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目前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工作,劳动者往往不会主动提出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没有书面合同作为证据,劳动者又面临着被用人单位否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尴尬局面。在这样的情况下,职场新人该怎么办呢?

 李子龙:目前,的确存在着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我们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往往多于有书面合同的情况。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会出现某些用人单位为了推卸责任,否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这时,就需要劳动者自己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就必须做个有心人,注意保留一些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对于刚参加工作的人来说,进入单位时,单位往往会发给工作证、工作牌等。在发工资的时候,会发工资条。这些东西都是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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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还是“和为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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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发生争议在所难免。对于职场新人来说,往往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 李子龙:我认为,一旦遇到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情况,劳动者应该首先采用与该单位协商的方法解决。与单位协商,并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但是,双方协商解决,往往不伤和气,更利于劳动者保住工作岗位。而且,也有利于减少双方因为劳动争议诉讼支出的时间、费用成本。

 在实践中,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进行诉讼,不论最后的诉讼结果是谁胜,劳动者往往都会离开与之诉讼的那个单位。

 当然,如果协商不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应该及时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时效问题。《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超过六十日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再受理申请。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如果超过六十日时效,即便诉至法院,法院也将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 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后,情况有了一个新变化。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因为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只要劳动者能够拿出欠条,就不需要走仲裁程序,法院可以按照民事纠纷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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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劳动者应该积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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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如果想赢得诉讼,必须有证据。但是,我们听说,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存在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那么是不是劳动者告单位都不需要再举证,而完全由用人单位来举证了?

 李子龙:劳动者完全不需要举证的理解是错误的。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即“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该条规定的这类诉讼中,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劳动者的主张不能成立,将承担败诉风险。

 但是,在这类诉讼中,劳动者并非无须举证。劳动者必须举证证明其与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 与此同时,如果用人单位拿出了相关证据,劳动者也可以自己举证来否定用人单位的证据从而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自己能主动举证,当然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找到和自己处境相似的同事作为证人。甚至理所当然地认为:“我们就在一起干活,互相就能证明是该单位的职工。”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找一个也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同事”作证人,该证人的身份都无法确定,法院也就无法根据其证言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 因此,提醒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多做有心人,多保留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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