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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屋权属档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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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及房屋权属档案利用


  第一节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和方式

  一、性质

  房屋权属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具体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2005年9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的通知规定,经市政府同意,逐步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凡2005年10月1日后新开楼盘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统一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其他原分别颁发的“两证”继续有效。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登记方式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以下六种方式: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统一验证、换证纳入总登记范畴。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的房屋,过去未曾登记的房屋,集体土地房屋刚转为国有土地房屋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买卖、交换、曾钰、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后进行的登记。

  (四)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变更、房屋翻建致使面积增减等情况,而权利未变的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以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对他项权利的登记。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进行权利终结注销的登记。

  第二节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初始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一)新建初始登记

  l.单位申请

  2.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大规建发批复及建筑位置平面图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竣工验收报告

  7、地名办行政地址批复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

  9、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是联建房屋的,还需提交联建协议书和联建各方的产权划分协议书;

  是还建房屋的,还需提交还建协议书和还建方已拆除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改预约登记

  1.单位申请

  2.房屋确权登记通知单

  3.参加房改的已售、未售房屋明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

  5、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房改房动迁产权调换

  1.原动迁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的个人申请

  2.申办新调换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的个人申请

  3.个人委托相关单位办理产权调换手续的委托书

  4.产权调换协议书

  5.市房改办房改购房核算表

  6.市拆迁办产权调换认证单

  7.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签单

  8.房改售房收据

  9.个人及售房单位公共维修基金收据

  10.房屋平面图

  11.产权人及配偶身份证

  (四)购买商品房初始登记

  1.申请

  2.商品房销售合同

  3.购房发票

  4.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6.其它相关文件资料

  二、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房屋行政街号变更

  1.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地名办或物业或派出所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5.身份证(个人手续)

  (二)单位名称变更(含企业改制、重组等)

  1.单位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单位更名的政府批复文(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目核准意见、市经贸委或市体改办批复) 

  4.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单和原企业的注销记通知书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

  6.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个人姓名变更

  1.个人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派出所出具的曾用名、现用名证明

  4.户口本

  5.身份证

  (四)因单位出售房改房,发生面积变更

  1.单位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参加房改的已售、未售房屋明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

  (五)房屋翻、扩建

  1.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规划部门翻、扩建批复

  4.房屋质量技术鉴定报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6.身份证(个人手续)

  7.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转移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继承

  1.个人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继承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

  (二)析产(离婚)

  1.个人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及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4.离婚证(协议离婚)

  5、身份证

  (三)赠与

  1.赠与方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

  2.房屋所有权证

  3.受赠方身份证

  4.受赠双方共同转移登记申请书

  5.赠与公证书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它相关资料

  (四)存量房买卖

  1.买卖合同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4.买卖双方及卖方配偶身份证

  5.卖方户口本

  6.单位存量房买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四、他项权利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3.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4.房屋评估报告

  5.房地产抵押申请书

  6.房地产抵押审批书

  7.其它相关文件

  五、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房改套购注销

  1.收购单位申请

  2.已收购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的个人申请

  3.原房屋权属证书

  4.房改办收购已售公房审批表

  5.房改办收购已售公房联络单

  (二)房屋拆除,灭失注销

  1.申请

  2.原房屋权属证书

  3.房屋拆除证明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5.身份证(个人手续)

  (三)他项权利注销

  1.抵押人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和他项权证

  3.抵押权人出具的还款证明

  4.抵押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5.抵押人的身份证(个人手续)

  六、其他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补发房屋所有权证

  1.申请

  2.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

  3.由登记发证中心5号窗口统一受理,并在《大连日报》发布遗失声明作废公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5.身份证(个人手续)

  是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全部共有权证,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甲请补发。

  是抵押房屋的,还必须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更换房屋他项权证。

  (二)补发房屋共有权证

  1.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余的共有权证

  3.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

  4.由登记发证中心5号窗口统一受理,并在《大连日报》发布遗失声明作废公告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6.身份证(个人手续)

  是抵押房屋的,还必须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更换房屋他项权证。

  (三)补发房屋他项权证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

  2.房屋所有权证

  3.查档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代码证(单位手续)

  5.身份证(个人手续)

  是共有房屋的,还必须提交全部的共有权证,并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补发。

  是抵押房屋的,还必须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更换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节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程序

  一、总登记

  (一)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2.申请期限;

  3.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4.受理申请地点:

  5.其他应公告的事项。

  (二)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换证的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

  二、初始登记

  单位新建初始登记,房改预约登记、房改房动迁产权调换后登记,权利人持相关登记资料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5号窗口办理,手续齐全后窗口受理,住户经10个工作日后到三楼1号窗口交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住户购买商品房初始登记,权利人持相关手续到交易所三楼6号窗口办理前期交易手续,再由交易所内部传递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3号窗口进行依法登记,从登记发证中心3号窗口接到传递件5个工作日后到登记发证中心1号窗口交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三、变更登记

  权利人(单位)名称变更、房屋行政街号变更、房屋面积变更的权利人持相关手续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5号窗口办理,手续齐全窗口受理后,住户经10个工作日后到三楼l号窗口交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四、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原因使其房屋权利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持相关证明手续到交易所三楼2号窗口办理前期交易手续,再由交易所内部传递到登记发证中心3号窗口依法办理,从登记发证中心3号窗口接到传递件5个工作日后到三楼1号窗口交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五、他项权利登记和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和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住户持相关证明手续到交易所三楼10号窗口办理抵押前期手续,再由交易所内部传递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6号窗口依法登记,登记发证中心6号窗口接到内部传递件5工作日后到三楼l号窗口交费,根据抵押约定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

  六、注销登记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期满等,权利人应持相关证明手续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5号窗口办理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后到5号窗口领取注销证明。

  七、其他登记

  补发房屋所有权证,到登记发证中心三楼5号窗口办理:补发他项权证,到登记发证中心6号窗口办理,5号窗口统一公告。公告三个月后方可交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节 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屋权属证书种类及收执规定

  (一)实行土地、房屋分管的城市和地区,房屋权属证书有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ilD》。由所有权人收执:

  2.《房屋共有权证》。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执收《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1份。这种情况下,《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3.《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凭证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实行土地房屋统一管理的城市和地区分别使用《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收执规定同前款。

  大连市从2005年10月1日起,逐步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合一”。公民法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在一定期限内都有效。

  证书由国家建设部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大连市市内四区由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授权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代发。

  二、领证须知

  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最后一道工序。为保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一)产权人本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需提供:

  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个人代产权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需提供:

  代领人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产权人授权委托书。

  (三)监护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需提供:

  法定监护人提供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能证明是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证件。

  指定监护人提供街道居民委或民政部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书和指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和遗嘱监护人提供公证书(原件)和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四)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过程中因法院判决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须提供:

  法院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身份证(原件)。

  (五)单位领取房屋权属证书须提供:

  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改房产权证),提供房屋产权单位法人领取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领证人身份证(原件)。

  领取他项权证须提供银行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介绍信。

  (六)他项权证注销后领证须提供:

  产权人领证要提供收件回执、产权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代领人领证要提供收件回执,代领人身份证(原件)、收件回执、授权委托书。

  单位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要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收件回执、授权委托书(单位介绍信)。

  (七)中介组织领取产权人权属证书须提供:

  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并打印领证明细、由领证人签字。

  (八)共有权证领取

  所有权持有人和共有权人同时到场领取,须提供领取人身份证(原件)。

  代领人共有权证,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共有权证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

  (九)代领居住国外房屋产权人权属证书的须提供:

  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公正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十)代领外地人员房屋权属证书需提供:

  公证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节 房屋面积认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房产测量活动中统一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2000年9月5日大政办发[2000]93号)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1798.6—2000),自2000年8月1日起实施,我市也毫不例外地严格执行这一标准。

  一、自2000年8月1日起,全市的房产测量活动(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要素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变更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与验收等)统一执行《房产测量规范》。

  二、2000年8月l目前,在房产测量活动中,凡依据国家部委和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房产测量标准测算的结果在房屋权属发生变动之前仍然有效,待房屋权属发生变动时按《房产测量规范进行调整,以前已经发生的房价款不再重新结算。

  三、房产测量活动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监督。

  四、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房产测量规范》实施的落实工作,加强监管,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反映的房产测量问题。对错误的测量结果应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测量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政府办公厅以前颁发的房产测量规则即行废止。

  根据上述精神,2000年10月11日市房产局发文规定,大连市的房产测绘实行统一管理,市场化运作。即:需要进行房产测绘的单位与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房产测绘机构,建立委托测绘合同关系。房产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房产测绘机构测绘房产的数据应报房地产档案馆备案,作为房产产籍资料管理。

  第六节 房屋权属档案及利用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令第101号)规定,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向社会提供利用,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载,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房地产权属档案利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使用。

  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涉及军事机密和其他保密的房地产档案材料,以及向境外团体和个人提供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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