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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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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费标准


  第一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等场,水利、矿山、铁路、国家仓库等用地,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事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1.个人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2.单位土地使用证,每证10元;

  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别证书,每证20元。

  二、征地管理费

  大价发[2003]70号文件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8%缴纳,由大连市征地事务服务处收取。

  三、土地整理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0]48号文件规定:

  1.一般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2.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按平方米20元收取;

  3.土地复垦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4.耕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

  大连市规定,由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证工本费

  辽价发[1992]197号文件,大价发[1999]75号文件规定,每证10元。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收费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继续以同一抵押物申请续期抵押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贷款人的抵押贷款。

  六、房屋权属登记收费

  (一)住宅房屋权属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二)非住宅房屋权属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2000平方米以内的收费标准为60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90元。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失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七、房屋转让手续费

  (一)存量住房转让,每平方米6元,由转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

  (三)经济适用房按新建商品住房减半计收

  (四)存量非住宅转让,按交易额的1%计收,由转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五)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屋转让,按交易额0.5%计收,由转受让双方各承担50%

  (六)房产交易大会期间,房屋转让手续费可适当给予优惠。

  八、房屋典当手续费

  《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典当,按照典价1%缴纳手续费,由典当双方平均承担。

  九、房屋租赁手续费

  (一)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下岗职工凭《再就业优惠证》减半收取。

  (二)非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计收,标准为每套100元,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三)房屋租赁手续费由I出承租双方在办理合同备案时交纳。

  十、房屋抵押登记费

  (一)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按宗收取,每宗不超过200元;

  (二)企业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单位可收取房产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抵押额的1.5‰;

  (三)房屋抵押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的,每次只收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同样适用于其他贷款人的抵押贷款。

  以上摘自《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

  十一、房地产交易中的土地收益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2]38号)规定:

  (一)房改房和个人购买的安居(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划拨土地上的伍房转让,由受让方缴纳1%的土地出让金,然后按商品房办理所有权登记。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由出租方按租金总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的使用性质不变。

  十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l号)规定: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方式。收费按建设工程中标价分段计费,建设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拿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1.2‰;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费率为l‰;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8‰。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

  (二)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定(大价发[2003]21号),经研究决定,各单位实施收费时,收费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场地、设施租赁费:大会议室200元/日;小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下的)收取。(90平方米以上的)为100元/日;向租用者收取。

  (四)为交易双方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暂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十三、换房手续费

  (一)代办费,每户60元。

  (二)房屋不等价交换部分,按照差价的1%缴纳手续费,由交换双方平均承担。

  (三)房屋使用权差价换房补偿金:

  1.使用面积大于部分60元/m2;

  2.有暖比无暖气30元/m2;

  3.有煤气比无煤气1000元/户:

  4.有浴室比无浴室100元/间;

  5.临正街一层500元/户:

  6.多层2-5层60元/户;

  7.南向50元/户;

  8.类区系数:特类区0.410.50:一类区0.310.40;二类区0.21-0.30:三类区0.11-0.20;四类区0.10。

  差价计算:差价额=价高一价低的,基本价计算:

  基本价=(使用面积价+2至7项价)×(1+类区系数)。

  (四)房屋使用权差价换房补偿金分配:

  1.企事业单位房屋为3:2:5。即差价总额的30%给付受损方,20%作为房屋产权单位的维修管理基金:50%作为房屋交换中心的服务费。

  2.政府直管公房实行3:7分配。即差价的30%给付受损方,70%上缴房产局房屋互换中心。

  十四、拆迁管理费

  计价格[2001]295号文件规定,拆迁管理费按拆迁补偿安置费总额的0.21-0.42%收取,由拆迁人缴纳。

  第二节  经营性收费

  一、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

  辽价发[2001]83号文件规定,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按拆除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拆迁双方在规定的限价内协商确定。

  二、土地评估收费

  辽政办发[2001]93号文规定,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2‰至0.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档次     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OO)部分         2
    2     101-200部分            1.5
    3     201—1000部分            0.9
    4     1001-2000部分            0.7
    5     2001-5000部分           0.35
    6     5001—10000部分        0.2
    7     10001以上部分           0.05

  三、房产评估收费

  辽政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5‰至0.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档次   房产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1     100以下(含100)部分     2.5
    2     101—1000部分          0.25
    3    1001-2000部分         0.75
    4    2001-5000部分          0.4
    5    5001-8000部分          0.2
    6    8001—10000部分     0.1
    7    10001以上部分         0.05

  四、房地产咨询收费大价发[1999]12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一)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二)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一1000元。

  (三)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五、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大价发[1999]12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是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

  (一)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标准,一次性计收,服务至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为止。

  (二)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标准,由委受托双方协商议定。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成交价的3%,要求服务至办结产权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三)房屋交换代理收费,每件在500元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要求服务至牵线搭桥成功,签订换房协议。

  (四)房屋居问代理,中介机构可预收部分中介费,最高不超过100元,中介成功后,按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由于委托人原因提出终止服务的,预收费用不退:由于中介机构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全额退回预收费用。

  (五)房源信息费,单纯提供房屋买卖、租赁和交换等房源信息,每条信息不得超过30元。房源信息单中应包括房屋坐落位置、权属、面积、户型、楼层、朝向、设施设备、交易价格、联系方式等内容,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不得收费。进行租赁、买卖、交换代理的,不得另收房源信息费。

  六、代办费

  大价发[1999]12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办各种房地产手续,收取代办费。

  (一)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个人产权每份不超过500元,单位产权由委受托双方协商议定。

  (二)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用于住宅的每份不超过200元;非住宅由双方协商议定。

  (三)代办抵押贷款手续,个人贷款的每份不超过200元。单位贷款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

  大价发[2000]102号文件规定,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元人民币。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

  八、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收费

  大价发[2001]50号文件规定:

  (一)封闭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四吨以上客货车辆每辆8元;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辆2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二)住宅区内地下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限价标准范围内与车主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限价如下:

  1.机动车临时停车,每小时每辆3元,每昼夜每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按月租用车位者,每月每辆载200元至60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2.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收费2元。

  (三)住宅区内车库出租收费标准由使用者与经营者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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