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8/18【颁布单位】 大建委发[2005]194号【失效日期】
各供热单位、热用户: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建委制定了《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暂行规定
为加强供热行业管理,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双方合法权益,拟停止用热的采暖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出停止用热的用户(承租者需有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意见)需向供热单位提出停热书面申请(对已分户的须在每年10月20日前,未分户的在9月末前),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能办理停止用热。
二、供热单位应受理用户停热的申请,与用户签订停止供热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停供措施。
三、用户停热的期限为一个采暖期,即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四、停热的用户,要做好室内保温、防寒措施,因停热造成的室内各种设施冻坏等损失由用户负责,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五、对已分户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提出停热申请又不按时交费的,供热单位应停止供热。
六、对申请停热及要求恢复用热的用户,已分户的用户供热单位不得收取(开、闭阀,并网费等)费用;未分户的用户需承担拆除或恢复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