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除现场施工管理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05]52号
(2005年4月21日)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春季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5]32号)的要求,省安全检查组于2005年4月5日对大连市建设系统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就拆除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要求。为整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现将我市城市房屋拆除现场施工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除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除工作。
二、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房屋拆除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拆除施工方案、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未制定拆除施工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房屋拆除。
三、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实施城市房屋拆除的企业要文明施工,对未搬迁完的房屋不得实施拆除,必须在整栋房屋全部搬迁腾空后方可实施拆除。对已搬迁腾空的房屋,要派专人守护,防火防盗,尤其防止煤气泄漏,以免被拆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城市基础设施遭到破坏。严禁在被拆迁群众尚未搬迁完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野蛮拆除或强制拆除。对玩忽职守,酿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强化拆除现场的管理,搞好拆除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拆除工作人员进入拆除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和防护带,严禁在强风下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干燥季节应采用淋水湿润方式控制扬尘;对拆除地块内的树木要采取保护措施;房屋拆除地块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围档。
六、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定于2005年5月对全市拆除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施工资质和拆除方案,拆迁现场围档内是否有搭建的棚厦,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拆除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末进行自查整改并书面上报自查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