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05]46号2005年4月14日)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建设厅内部明电《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建传字[2005]27号)精神,进一步搞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切实解决拆迁行业存在的问题,保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所辖区域的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管又拆”的行为必须立即纠正,实行拆管分离。拆迁单位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的,必须与所属部门全部脱钩。拆迁开发单位要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人未全部撤离,绝不允许实施房屋拆除工程。拆迁人和拆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拆迁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房屋拆迁拆除的安全工作,防止出现安全事故。凡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拆迁现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
二、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审批,重点审核与拆迁相关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开发单位未合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或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违法违规拆迁、擅自制定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要会同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对拆迁的全过程负责,尤其是房屋拆除时,一定要派人实施监督。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进行。市内四区(含高科技园区)所有的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市区的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所辖区域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规定执行。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的管理。对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申请行政裁决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4]252号)的规定履行听证、证据保全等程序,建立并实行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建立并实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各拆迁开发单位实施强制搬迁,必须经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对擅自实施强制搬迁、侵犯被拆迁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继续坚持6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行为。各拆迁开发单位要继续贯彻落实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审验核实和使用监管、拆迁现场公示、拆迁补偿费发放现场便民服务、拆迁投诉举报监督、拆迁现场目标管理等6项制度,做到4个必须:即必须签订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制约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板,将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开发建设单位(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拆迁工作人员服务守则等内容向被拆迁居民公示,自觉接受被拆迁居民及社会各界对拆迁工作的广泛监督;必须实施金融机构现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业务,使被拆迁居民在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即可在拆迁现场领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形成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一条龙规范服务;必须签订《城市房屋拆迁现场目标管理责任状》,对房屋拆迁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追究,使拆迁、拆除现场管理走上有章可循的轨道。
五、加强拆迁队伍管理,提高拆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各拆迁开发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进一步加强行业风气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做到文明拆迁,热情服务,对群众宣传解释政策有耐心, 实实在在为老百姓排忧解难。坚决杜绝野蛮拆迁行为,否则,一经发现,暂停拆迁项目,限期整改;对拆迁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野蛮拆迁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上岗资格。市拆迁管理部门将在适当时机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六、建立房屋拆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并实行房屋拆迁情况月报制度和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制度,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房屋拆迁情况报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由市汇总后于10日前报省建设厅。对房屋拆迁中发生的暴力冲突、20人以上群体上访事件、其他一些重大突发事件,都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联系电话及传真:82825246。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拆迁问题引发的上访量始终位居我市信访总量的前几位,去年经过专项整治,取得一定成效。但去省进京上访的却有所增加,特别是区市县较为突出。为此,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与拆迁开发单位建立解决信访问题的工作网络,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拆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排查摸底。要本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拆迁、谁造成、谁负责,就地处理问题”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合理的拆迁信访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的合理信访问题。区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开发单位尤其要做好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要做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众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
八、加强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要求,对在拆迁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开发单位和评估机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