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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 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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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 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0]14号2000年2月18日)
 
    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我们制定了新的<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望你们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1998年11月23日下发的<关于印发(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和(业主公约示范文本)的通知>(大房局管字[1998]103号)即行废止。
    《物业产权人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公约。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和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服从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的领导。
    三、遵守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的各项物业管理制度。
    四、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积极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家庭财产和人身安全。
    如出现失火、失盗和其他刑事案件,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房屋,需要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明显加大荷载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房屋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制止。对于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而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物业产权人承担单元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修缮、更新责任,费用自理。
    物业产权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的修缮。修缮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按照<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151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凡属人为损坏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十、因物业损坏,已经或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应按规定由物业产权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物业产权人拒不进行维修、养护时,可由物业产权人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或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物业产权人按规定承担或分摊。
    十一、维修房屋共用部位,各相邻方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因阻挠维修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物业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同时要求承租人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有关责任和义务。
    十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基础、承重结构和外貌;
    (2)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3)占用、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4)安装影响房屋结构或周围环境的动力设备;
    (5)在建筑物、构筑物、楼梯、走廊、通道等处乱挂、乱贴、乱画,擅自安装护栏、吊栏、晒衣架;
    (6)随意停放车辆,乱抛垃圾,乱堆杂物;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攀折花木;
    (8)排放或存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9)乱设摊亭和集贸市场;
    (10)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11)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t2)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按有关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各项应交费用。
    十五、使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六、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确保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和道路的畅通。
    十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八、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物业产权人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不按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可以加收滞纳金,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本<物业产权人公约>对本物业区域内所有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更换时,本<物业产权人公约)继续对新的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效。
    二十一、本<物业产权人公约>经物业产权人大会审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二000年    月    日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物业产权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物业产权人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物业产权人大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大会(以下统称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向物业产权人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使用情况;
    (五)负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物业产权人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物业产权人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物业产权人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物业产权人的监督;
    (三)监督物业产权人遵守《物业产权人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物业产权人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物业产权人大会从物业产权人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物业产权人当选委员,由物业产权人本人担任;法人物业产权人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诃能力较强,在物业产权人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物业产权人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3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十四条  委员的停任和增补,由委员会提名,提交物业产权,大会批准。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停任和增补的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本委员会的资料、财物等移交给本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f职责:
    (一)负责召开委员会会议;
    (二)负责主持召开物业产权人大会;
    (三)代表本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四)核定修缮资金帐目;
    (五)管理印章;
    (六)经物业产权人大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执行秘书由主任提名,由委员会会议通过,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执行秘书,可按物业产权人大会讨论通过的补贴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每个季度至少应例会一次。有2/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在1周内组织召开委员会特别会议。  -
    第二十条  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应提前7天送达每位委员。
    第二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作为缺席对待。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应当经过半数委员通过,并向全体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经费在    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物业产权人大会、委员会的会议费;有关人员的津贴;刻制印章、挂牌费;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物业产权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严格按规定落实使用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转让、变更或出租、借用给物业管理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应严格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物业产权人大会补充。
    物业产权人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解散本委员会,须经物业产权人大会讨论决定,并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订的本章程,应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产权人委员会
                                                                                                                            二00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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