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办理拆迁地段房屋相关手续的通知
(大房局管字【2003】7号2003年1月22日)
近期在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动迁地段,由于个别单位和房管人员仍然私自办理公房变名、互换、改变用途等手续,引起群众上访和房屋纠纷事件时有发生,给房屋动迁和管理带来许多问题,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为此,市房产局进_步重申在市拆迁办下达《关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房屋互换、变名、分割等手续一律暂停办理,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及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的通知(大房局发【2003】55号2003年5月19日)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系统质量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为确保被拆迁居民的安全和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迁现场及安全施工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及时地予以查处。
二、房屋拆迁单位要做好房屋拆除前停止供应煤气、供应电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已搬迁腾空的房屋,要派专人守护,防火防盗,尤其防止煤气泄漏,以免被拆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城市基础设施遭到破坏。
三、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对未搬迁完的房屋不得实施拆除,必须在整栋房屋全部搬迁腾空后方可实施拆除。严禁在被拆迁人尚未搬迁完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野蛮拆除或强行拆除。对玩忽职守而酿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房屋拆除单位要建立房屋拆迁现场管理责任制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房屋拆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拆迁现场管理和安全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本单位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
五、房屋拆除单位拆除房屋必须实施“三停”,即停止供电、供水、供煤气。严禁在未实施“三停”的情况下拆除房屋。
六、房屋拆除单位要加强房屋拆迁现场的管理,搞好房屋拆迁现场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严禁在强风下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干燥季节应采用淋水湿润方式控制扬尘;对拆除地块内的树木要采取保护措施;房屋拆除地块周围要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围挡。
七、房屋拆除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准的拆除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对须拆除的房屋必须整栋拆除,并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将批准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房屋一次性全部拆除,不得留做他用。
八、房屋拆迁单位、房屋拆除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对本单位拆迁工程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停止施工。并将安全自查情况于6月20日前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