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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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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的通知
(大价发[2000]102号 2000年10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高层住宅楼电梯收费行为重新规范如下:
一、本楼使用电梯的居民的电梯服务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元人民币。
二、取消非本楼居住的外来人员的乘梯服务费,电梯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载。
三、已取得《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电梯管理单位,须在十一月一日前到原发证单位更改收费许可证。
四、高层住宅电梯管理的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房局发(1997)111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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