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大价发~2001)29号2001年3月20日)
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完善价格管理监督机制,增加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透明度,维护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我市从事住宅小区、高层住宅、写字楼、别墅等物业管理经营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均适合本规定。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采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标示收费,收费价目表按附表规定的格式制做。
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价目表悬挂于物业收费场所醒目位置,价目表标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收费依据。物业管理单位为住(用)户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也要以收费价目表的形式在收费场所明示收费标准。(表样见附表)
五、物业收费明码标价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换。
六、物业收费中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由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由大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