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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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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大连市内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1]50号2001年6月19日)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20001938号)文件规定,为了规范我市封闭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就我市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经批准的封闭住宅区内的露天停车场,机动车每昼夜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轿车、小型客货车每辆5元;四吨以下中型车辆每辆6元;四吨以上客货车辆每辆8元;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辆2元。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按昼夜停放标准收费;不足4小时的不收费。
二、住宅区内地下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限价管理,经营单位可在限价标准范围内与车主协商议定具体收费标准。限价如下:
1、机动车临时停车,每小时每辆3元,每昼夜每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按月租用车位者,每月每辆在200元至600元的范围内协商议定。
2、摩托车(含轻骑、助力车)每日每辆收费2元。
三、住宅区内车库出租收费标准由使用人与经营者协商议定。
四、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出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出让后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住宅区机动车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到市物价局申请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六、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须在机动车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接受监督。
七、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住宅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它区、市、县住宅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八、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予以查处。
九、本规定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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