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通知
(大政发[1997]第20号文1997年3月6日)
1996年我市对市内175个住宅小区进行了全面治理改造,使住宅小区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改善和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巩固住宅小区治理改造成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理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挂靠市房地产管理局,经费自筹),负责全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管理局所属市内各区房地产管理处及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成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代表政府统一制定有关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政策和标准,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市所有住宅小区都要依据《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住宅小区住户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行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并选聘有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绿化建设、治安保卫、便民服务等实行综合服务和管理。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居民委的作用,发动广大群众义务参与住宅小区的绿化养护、清扫保洁、治安防范等工作,创建文明住宅小区,
建设美好家园。
二、加强住宅小区绿化工程和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要贯彻减少政府财政补贴,依靠房屋产权单位出资,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与街道、居民委发动群众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工程和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住宅小区内的绿化、道路(非市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费由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有关规定出资;住宅小区内新增设的路灯,竣工验收后移交市路灯管理处管理,其电费、维修费按现行城市路灯电费、维修费缴付办法执行;住宅小区内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与收费.费用结余部分全部用于补贴本小区的管理和便民服务。
三、加强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建设和管理
为了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质量,全市住宅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垃圾转运房存放和密封闭压缩车运输。凡实行集中供暖的住宅小区,要撤掉敞口活底垃圾箱,由小区,房屋产权单位出资,根据住宅布局密度,按800---1000人服务半径,适度建设一批美观别致的垃圾转运房,彻底改变垃圾露天存放的现状。已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组收集与管理;没有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小区由当地居民委负责组织收集与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各住小区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运方式的改革,及时做好生活垃圾清运工作。住宅小区内路、街、巷、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在全市环卫体制没有改革的情况下,仍按现行环卫有关路街清扫分工组织落实。垃圾清运、路街清扫、垃圾袋的费用,按现行管理办法,仍由市环卫部门拨款。垃圾收集人工费,住宅小区内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费,按《关于开征城市居民卫生费的通知》(大政办发[1997]133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住宅小区的治安管理
各住宅小区都要依靠专业保安与群众自治防范组织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住宅小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安宁、详和的居住环境。凡有条件的住宅小区,都要实行封闭性管理,配备专业保安人员,经过培训,统一着装,配置保安器材,负责住宅小区内治安保卫工作。市公安机关对住宅小区配备的保安人员要免收保安人员管理费。各级公安机关、街道、居民委应发动群众,建立有效的群众自治防范组织,加强日常防范工作,减少案件发生,创建治安模范小区。
五、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管理
为了保证住宅小区的使用功能和配套完整,在全面加强对全市现有住宅小区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的管理。今后,市区内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时,应严格执行《大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设计经营管理综合用房、垃圾转运房(站)。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对住宅小区前期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住宅小区竣工后,市建委应会同区政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及其它有关部门对住宅小区物业建设,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进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