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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 严格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缴纳内部衔接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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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 严格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缴纳内部衔接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大房局发[2001]17号2001年1月15日)
现将<关于严格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缴纳内部衔接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严格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缴纳内部衔接程序的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大政发[1999]123号)、《大连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缮资金计提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8151号),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利益,保障住宅售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局属有关部门、单位应协同工作,监督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要求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缴纳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现将有关内部衔接程序规定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拆迁办、房地政处、物业办会签制度。开发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拆除批复手续时,须与我局签订物业办公、经营用房和缴纳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及维修基金协议。对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拆迁办不予下发《关于准予拆除房屋的批复》文件。
二、建立《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内部会签制度。物业办未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内部会签单》上签字盖章,局办公室不得在开发办转送来的《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会签联络单》上盖章,交易所不予核发《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三、开发单位就应缴纳维修基金办理房屋抵押的,物业办须向交易所出具《商品房屋抵押会签联络单》,交易所按规定对抵押房屋进行登记。开发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所抵押的房屋不允许出售,交易所对抵押房屋不予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
四、发证中心在审核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把代办银行办购房人开具的《大连市城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作为要件予以审查。对未按规定提供《大连市城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收据》的,发证中心不予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五、物业办在参加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时,应当查验开发单位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缴纳情况和物业办公、经营用房提供情况。对未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专项资金和未按规定提供物业办公、经营用房的,物业办不得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会签单
上盖章。
六、本规定自2001年3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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