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1]83号 2001年9月20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现将具体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房屋拆迁按规定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实行。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建设单位可按规定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人拆迁。被委托拆迁人接受拆迁委托迁,应当与委托扩迁人签订委托书。不签订拆迁委托书的,不准收费。
二、 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按折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元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拆迁双方在规定的限价内协商确定。
三、 委托拆迁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双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委托,强行收费。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授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各市自行制定的委托拆迁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