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05]93号 2005年7月28日)
今年以来,市属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拆迁开发单位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城市房屋拆迁专项整治工作,全市城市房屋拆迁总体工作呈稳定良好的态势,确保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个别单位、个别项目还存在野蛮拆迁、侵害被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群众到市政府接待信访、投诉等部门投诉举报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解决拆迁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被拆迁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切实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实施拆迁。拆迁开发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明拆迁,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不正当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擅自实施强制搬迁、野蛮拆迁等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秩序的各种行为,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依法补偿安置。市内四区(含高科技园区)所有的拆迁项目,必须按照《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县市区的所有拆迁项目,必须按照所辖区域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规定对被拆迁群众补偿安置。各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坚决纠正拆迁开发单位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入合理要求的行为。要妥善处理好特困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的拆迁问题时间长、政策交替、解决难度大,占信访总量、特别是进京访总量的比重相当大。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妥善解决历史遗留拆迁问题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拆迁、谁造成、谁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监督拆迁开发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合理的拆迁历史遗留问题,防止扩大、激化矛盾,形成不稳定因素。对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开发单位,各级拆迁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其新的拆迁项目。
四、严格监督管理考核。各级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开发单位要实施监督管理考核,主要考核执行法规政策、文明拆迁、保护群众利益、解决信访问题等情况,实行不良记录备案制度。对考核不良或者群众举报投诉查证属实的拆迁开发单位,载入不良记录档案,并视问题的轻重和影响给予严肃处理。对问题较轻的,暂缓审批新的拆迁项目,进行停业整顿;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五、严格拆除现场安全管理。实施房屋拆除的单位必须在整栋房屋全部搬迁腾空后方可实施拆除。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泄漏等安全防范工作,以免被拆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城市基础设施遭到破坏。严禁在被拆迁群众尚未搬迁完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野蛮拆除或强制拆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玩忽职守而酿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