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与采光
2003年11月15日,被告曹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不顾原告张某之子阻止,私自将老屋拆除,建造楼房一间,新建的楼房离原告张某房屋东面窗口只有0.85米,严重影响原告张某的正常通风、采光,2003年12月31日,原告张某因委托笔者诉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曹某拆除一间房屋,以恢复原告张某东面窗口的通风、采光原状,被给予经济赔偿.在审理中,原、被告各抒己见、至调解不成.
法院判决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方面的相邻关系.相邻各方构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应与邻居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和采光.本案被告曹某新建造的房屋仅距原告张某窗户0.85米,已影响了原告房屋的通风、采光,且被告在原告方已提出异议的同时仍予搭建,显属不当,应予拆除.至于被告曹某辩称原告张某窗户原先已被被告曹某老屋遮挡及原告张某窗户外土地不属于原告张某所有的事实,并不能成为被告曹某在新建房屋时影响原告张某已有房屋通风、采光的抗辩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曹某15日内拆除影响原告张某房屋通风、采光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