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从国企利益到市场经济效率的转变
国有企业将进入市场化、公平化和平民化运作环境,承受公平的市场竞争压力,包括市场化破产压力。
经过10多年的起草、讨论和修改,经过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三次审议,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获通过。企业破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深化、完善的体现,标志着我国向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又迈出了重要一步。总体而言,新破产法的核心内涵,体现了从过分关注国企利益到充分强调市场效率的重大转变。
由于影响重大,这次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只提供了一个理念性的体系框架和原则标准,在操作实施方面还缺乏更具体的细则,这尚待今后的司法解释和进一步细化。
市场制度机制得以完善
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以资本的市场效率为上。但是,资本的市场效率,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才能充分体现。缺乏法制基础,市场经济的效率是令人担忧的。
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一直把建设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作为重要任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仍不健全,由此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效率的低下。而这次新破产法对于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效率非常重要。
首先,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提高市场资本的配置效率,增强市场资本的重新配置速率。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这一条款,当企业出现明显资不抵债状况时,债权人可以及时提出破产清偿要求,从而制止了资本的进一步无效配置和滥用。
从以前的情况看,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大批已长期亏损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仍然维持存在,不仅大量无效耗用及占用债权人(银行、其他企业等)资本,并且各层面政府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还在不断往这一黑洞中注入资金。这种状况的大量存在,是对我国整体市场经济效率的极大打击。
从另一方面来说,理性的企业在预见己无法解决企业困境时,也可依法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以及时制止局面的进一步恶化。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新破产法的实施,将有效优化市场资本配置,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效率要求,体现市场经济优胜劣汰原则。
其次,新破产法将有效规范企业破产的相关事务和程序,把企业破产清偿过程置于严格的法制基础上。
企业破产,应当是资产和债权的“盘活”过程,而在我国,破产案件中的欺诈逃债行为十分严重,企业破产成了企业资产的“逃没”过程,严重侵害债权人利益和损害职工合法利益,一些地方甚至在当地政府的支持默许下,利用不规范的破产过程实施对社会资金和国有资金的偷盗转移。
为此,新破产法设置了较以前破产立法更为完善的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新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具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新破产法强调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
这次新破产法在清偿债权人序列方面,把担保债权人置于职工之前,其内在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在破产的复杂局面中要抓住关键问题,如果担保债权或资金出借人的利益得不到严格的法律保护,社会担保、贷款意愿将大大降低,那么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压抑,建设现代化市场经济的目标会落空,又将回复到传统经济活动状况。
国企带入更公平的市场环境
新破产法适用范围为我国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是金融机构。这体现了各类企业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要求,也由此把国有企业带入了更公平的市场运行环境。
首先,将促进国有企业运行更加市场化、公平化和平民化。
政策性关闭破产,一直是近10多年来国有企业最后一道“保护屏障”,享受着非市场的特殊政策和财政支持。在2006年的中央财政预算中,就安排了338亿元用以推进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中央企业办社会工作的分离。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经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658家,需要退出市场的国有大中型特困企业和资源枯竭矿山,大部分已实施了关闭破产。而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和福建等5省市已经停止实施政策性破产,全面转向依法破产。
但在2008年之前,仍有约2000家列入规划的企业等待进行政策性破产。虽然这次明确为“新、老划断”,对2000家左右的国有企业依据原来的破产规范,但目前其余的10万家左右的国有企业将完全进入新破产法规范。国有企业将进入市场化、公平化和平民化运作环境,承受公平的市场竞争压力,包括市场化破产压力。
第二,将促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更注重市场原则。
既然国有企业将与其他各类企业进入公平的破产程序,那么,其所透露的信息是,除非特殊的明确规定,一般国有企业将被要求与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关注市场经济的核心原则——经济效率和效益,否则将可能进入破产程序。同时,新破产法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经营管理者也施加了更大的压力。
第三,促进国有经济加快调整重组优化步伐。
对国有经济整体来说,新破产法有效解决了国有企业“破产难”、“难破产”的问题,这为国有资产整体加快优化组合、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资产结构提供了通道和依据。
实施条件和环境需完善
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将正式实施,目前所要做的,是加快完善新破产法的实施细则。市场经济是一个系统体系,需要市场各方面条件、环境、因素的互相配合协调,市场运行才能产生良好效果,单一因素将无法真正体现其实际效用。
我国在1986年推出破产法(试行)后,真正的破产法迟迟无法出台,关键在于各方面实施条件的不具备。
第一,在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何保护职工利益,这与观念、认识、利益、体制等各方面条件紧密相关。而且这一问题不仅涉及经济利益关系,更关乎社会稳定大局。破产法应当十分重视债权人利益,因此,在我国的新破产法中,把债权人、特别是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放在职工债务之前清偿。而破产企业的职工就业和利益问题,除了破产过程中的合法补偿外,将主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就业帮助体系和社会生活保障体系来解决。
第二,社会和企业诚信度的影响。虽然有法可依,但法律的实施程度和实施正确性受到社会氛围、文化观念、道德水准及诚信度的重大影响。如要恶意破产,逃避债务,也是防不胜防。
因此,社会就业和生活保障程度,加强社会征信体系,提高全社会的遵纪守法意识、道德水准和诚信度,都对新破产法有效实施及效应发挥是必要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