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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问题律师解答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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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建文律师  来源:  阅读:

* 怎样应对租赁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 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出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二 . 租赁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租赁物的名称;
(二)、租赁物的数量;
(三)、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六)、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
(七)、违约责任
除以上主要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另行约定其他条款。如,担保条款。

三 . 租赁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对合同主体资格未进行认真审查,对方无履约能力。
在租赁合同中易被对方利用合同漏洞进行欺诈的多为出租人。主要因为在订立合同前未对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能力进行审查致使租赁物无法收回或无法按期收回租金。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 租赁合同内容中易出现的漏洞。
在租赁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一般有:
a. 对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物的数量和质量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b. 对标的物的使用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标的物进行超负荷、掠夺性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已无法继续使用;
c. 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约定不明确,根据 << 合同法 >> 有关规定,一般应由出租人负责维修和保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租赁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欺诈。
履行中常见的欺诈主要有:
a. 出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付租赁物。实践中主要是迟延履行。
b. 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和保养义务。租赁物的故障不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为条件。
c. 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迟延交付。
d..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现状。
e. 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f. 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5. 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 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 ’ 购买 ’ 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四 . 租赁合同中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力、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
在订立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应注意如下事项:
a. 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b. 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生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c.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d. 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e. 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
f. 订立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 对租赁合同履行中欺诈行为的防范。
a. 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b. 对技术要求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应交付有关使用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c. 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d.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 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开支。
f.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 . 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五 . 案例
1. 2000 年 4 月北京某建筑工具租赁公司(甲方)与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整体定型大模板 100t, 共计 1000 平方米 ,每平米日租金 2 元,租期 6 个月,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和装配图纸,乙方按月支付租金。合同生效后,乙方按月支付了两个月租金,之后借口建设方资金未到位一直拖欠租金。合同期满后,乙方又以甲方提供模板质量有问题拒付剩余租金,甲方无奈只好诉至法院,虽以胜诉告终,但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及时间。该案就属于对对方资信及商业信誉未经了解,合同中给对方留下可乘之机造成纠纷。

 

* 应对其他合同欺诈与防范

一、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及防范
1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的欺诈
利用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进行欺诈是一种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目前社会上许多企业管理混乱,为了扩大企业业务量,给许多业务员分发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由业务员根据情况签订合同。而业务员签订的合同往往并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能力,给合同另一方造成损失。另外有的业务员为达到个人目的,利用空白合同将业务拉到自己经营的企业或相熟的企业,使签约单位误以为是与加盖公章的企业订立的合同从而受到欺诈。使用空白合同的欺诈人往往即实施了对合同签订方的欺诈也对加盖公章的企业进行了隐瞒。这种合同欺诈一般方法简单,欺骗性大,但只要提高警惕,是很容易识破的。
2 .对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欺诈的防范
a. 对凡是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约而是由特定业务员仅持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订约的当事人应提高警惕。必须核实对方的营业执照,对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该单位联系方式,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业务员订立的合同对该单位是否有约束力等。具体方式可以是电话询问,传真、邮件、上门考察等方式,当然上门考察最为可靠。
b. 在用支票支付使,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开 ’ 空白支票 ’ 给对方当事人,尤其对入账单位的名称,钱款数额要严格认真填写,不给对方以任何填上任何内容的机会。这样能有效防止业务人员将钱款转入其他企业从中牟利。
c. 加盖公章的单位对合同应当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业务人员利用空白合同进行欺诈。合同欺诈不仅对合同签订方造成损失而且使加盖公章的单位蒙受损失,至少是商业信誉上的损失,因此应当努力加强对合同的规范管理。

二、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及防范
1 .经济技术信息合同的欺诈
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是信息市场发展的产物,但随着这一市场的发展合同欺诈也随之出现。主要的欺诈表现是:
a. 虚构信息内容,收取所谓的 ’ 转让费 ’
有的欺诈人对外宣称拥有某项目的立项信息或任务要对外转让,诱使对该项目感兴趣的单位或个人与自己签订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将该信息或项目转让给对方,而由对方支付前期所付出的费用和转让费。受欺诈人往往被该信息或项目所能预期的巨大经济效益所诱惑而与对方签订合同并支付了所谓的有关费用和转让费,而实际上并没有该项目或该项目所能达到的效益很有限。
b. 以提供技术信息为名,收取所谓的资料费
这类合同欺诈主要是欺诈人利用有关媒体发布虚假信息,宣称拥有某种技术能使实施人迅速致富,但必须邮寄 10 元钱索取有关资料。许多被欺诈人寄钱索取后发现所谓致富信息是一些非常低劣的简单产品的介绍,凭这样的技术根本不可能实现致富梦。欺诈人只是玩弄了一个文字游戏,由于钱数不多,多数被欺诈人只是自认倒霉,并不会去真正较真从而使欺诈人获利。
c. 以提供信息为名,收取所谓市场调查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等各种名目费用。
这种欺诈行为一般针对技术持有人,如一些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持有人,欺诈人则往往以某咨询机构的面目出现。欺诈人通过信函等方式向被欺诈人发出所谓为技术所有人发布信息征集技术实施人,要求技术持有人支付一笔费用,一般数目不大,很多持有人认为值得一试,经过一段时间,欺诈人会告知有单位对该技术很感兴趣,但要求获得市场可行性报告。该咨询机构表示可以进行代为调查制作,但要求支付费用,技术持有人经过这样一来一往已深信不疑,于是按要求寄款,但从此杳无音信。
2 .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欺诈的防范
对经济技术信息合同中的所谓信息或项目要进行综合的考察,在断定其真伪后,决定是否接受和付出费用。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进行考察是对信息真伪评判的重要依据。在信息服务中对信息服务成功的可能性应当作分析和考察,对信息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信息服务的有关费用应当坚持在获得信息后,已明确其真实性后才支付,加强对信息服务费的支付控制能有效遏制利用经济信息合同进行欺诈的发生。

三、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及防范
1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是指欺诈行为人利用合资合作经营合同,以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不对等的获得利益使对方蒙受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
a. 利用出资方式的不同进行欺诈。在出资方式上外方总是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由于法律规定了中外双方出资的灵活性,因而外方通常很少会以现金的形式进行投资,多数会以设备、技术、产品以及工业产权形式进行投资。较多的欺诈行为出现在对上述投资形式进行价格评估上,外方通过虚报价格获取更多的股份,以多获得企业经营中所产生的利润。
b. 对合资合作经营中投入的无形资产估价过高导致合作或合资方资产的无形流失。合资合作经营投入的所谓无形资产就是工业产权、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商标等权益的总称。它可以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但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其在股本金中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在合同欺诈中欺诈方利用对无形资产的评估提高无形资产的价格,加大在股本金总额中的比例,从而获得不平等利益。
c. 在合资合作经营中外方还经常采用以产品投入代替流动资金的投入。流动资金是企业能够正常运转的血脉,没有流动资金企业是不可能正常运转的,尤其一些外方投资者本身就是该产品在中国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外方更是在以产品投资中预埋下了自己的利润。
2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欺诈的防范
a .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作为中方一般为引进外资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利用这一心理进行欺诈,签订不平等的合同,造成中方在合同履行中受到损失。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是对双方都有利的经营形式,双方具有平等性,中方应当坚持立场使合同的订立保持公正公平。
b. 在中外合资合作合同的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到有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提供至少部分现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中方也应当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
d. 在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时,应当注意选择公正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公正的评估 。选择有资格及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是进行公正评估的前提。对于评估中的疑点要敢于追究,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决定无形资产在合作企业中的资产比例。
e. 对于外方用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而不能用转手单位的凭证计价。对以设备进行投资的应当通过国家商检部门进行商检,能够有效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发生。

 

* 怎样应对居间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

二、 居间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居间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需求的多样性,一般没有固定的形式,而且经常是口头合同。主要应规定的内容为:
(一) 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二) 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
(三) 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
(四) 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 居间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 .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 .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 ’ 违约责任 ’ 。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多次进行这样的欺诈行为不但获得可观的中介费,而且完成了第三人的加工任务。这种欺诈往往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就已经设下陷阱,多数表现为加工承揽合同。例如, 居间人串通第三人虚报加工任务而中介费根据合同标的额的百分比提取,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高额加工承揽合同,按百分比给居间人提取了中介费,但在实际履行中第三人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当委托人找居间人时居间人以合同的解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退还中介费。此时委托人往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串通,只能吃哑巴亏。
四、 居间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对居间合同中提供的任务来源要作认真、科学的考察。
居间合同欺诈行为中提供的任务经常都是虚假的,只要委托人能够进行认真、科学的考察一般是能够识破其骗局的。现实生活中上当受骗的受欺诈人都是相信居间人一面之词,没有自己进行认真的了解及考察,从而落入合同陷阱。
2 .接受居间人服务的一方, 尤其要对所谓第三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解。
在居间合同欺诈中,多数受欺诈人是因为相信居间人的真实信和可靠信,忽视了对第三方的严格考察,有的受欺诈人虽然进行了实地考察,但实际并不知道如何进行考察往往为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对第三方身份进行考察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a. 要坚持看到营业执照的正和副本,同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不能仅看到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便轻易相信。
b. 将营业执照上的有关信息作一摘录,通过合法渠道到当地工商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进行了解,核实该单位是否真实,是否仍在合法经营,是否年检等,通过对这些机关的拜访便会基本查清。
c. 注意第三方要委托加工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是否超出其经营范围,如果超出范围应立即停止项目的进行,以免损失的扩大。
3 .对居间人提供的合同标的物要进行认真考察,了解其实施的要求是否真实、科学。
由于居间合同欺诈中,居间人提供的居间信息多为加工承揽信息,所以考察信息的真伪,预防欺诈后果的发生,主要在委托人对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进行仔细考察。合同欺诈人惯用的伎俩是预付保证金、试制样品、样品验收合格后正式履约,而伏笔便设在样品试制上、验收上,根据对方提供的样品或图纸往往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被欺诈人不但损失了中介费、产品试制费而且背上了违约责任。因此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必须在对合同定作物的具体要求综合考察后,才能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是否支付中介费。
4 .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要注意居间服务广告和居间服务合同之间的联系,不让居间人利用广告与合同的不一致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居间人经常采用广告的形式发布有关信息,而受欺诈人经常误把广告上所刊登的内容理解为合同的内容,其实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合同效力。因此接受中介服务的一方,即使面对的是一份规范的合同也要对自己受到吸引的广告语言是否明确写入合同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如果没有写入合同应当要求明确写入,如果居间人推托就不要轻易签约,否则受到欺诈的可能性便较大。
5 .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应当注意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限制,以便最大可能的防范合同欺诈的得逞。
对于居间服务费用的支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在居间人促成合同的签订后支付,但这时支付很难对居间人加以控制防止欺诈的出现。因此接受中介服务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协商原则,在居间合同中对费用支付约定限制性条款。例如,约定先签订居间合同,等交易双方有效签订交易合同时,再支付居间费用;还可以约定,如交易双方不能履约的原因是由于接受居间服务的一方受到所谓第三方的欺诈,则接受居间服务一方有权要求居间人退还已收取的居间费用。对居间人收取费用的限制性条款定的越细,居间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越小。

五、 案例
1 .天津某企业,在某报纸上看到发布的一则委托加工的信息后,找到该信息发布机构,该信息咨询机构向该企业预收了所谓的 ’ 信息费 ’ 后向该企业提供了加工任务来源,定作方的名称及加工的图纸,并带该企业负责人到该定作方进行了 ’ 实地考察 ’ 。该企业与定作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如因加工方的原因不能提供合格的样品则合同解除后加工方不得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料款、试制费及居间服务费。加工方经三次试制后不能通过验收,只能同意解除合同。大约两年后该企业负责人才想起应当找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定作方提供的图纸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

* 怎样应对技术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技术合同的概念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二、 技术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法;
(四)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 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 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
(九)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 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 名次和术语的解释
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技术合同的欺诈及漏洞
1 .利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欺诈。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欺诈人经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销条款进行欺诈。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技术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这种承诺性条款就是包销条款。包销条款对技术受让方或被许可方产生极大的诱惑力,认为这种合同没有任何风险,合同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对合同标的不进行认真的可行性分析就与技术持有人签订合同,为合同欺诈埋下伏笔。技术合同欺诈中的包销条款一般都是很原则的条款,通常都必须另定补充协议才能实现。因此即使有包销条款,包销条款也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终放弃包销而改为自销。
2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以提供技术实施设备等条件为名,不平等获得受让方财产。
技术合同的标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种无形的知识或技术。因此在技术转让过程中,技术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让方提供相关条件和进行具体的实施指导。在技术转让合同欺诈中欺诈人往往要求受让方必须使用技术持有方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便不保证产品的质量,而受让方由于受专业知识的影响未能对该设备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该设备而一旦发现该技术不具有先进性,生产出的产品没有市场时已无法退回该设备,而技术转让方实际则达成了销售该设备的目的并从中获得了利润。另外有的欺诈人则以代受让方定购设备为名,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受让方以为设备如不由技术持有者组织定购会影响技术实施而同意该约定,事实上该设备往往是市场上很普遍的设备,欺诈人从中获取了高额利润。

3 .技术合同欺诈人将不成熟的或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
技术合同欺诈中欺诈人经常使用的另一种手段是将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实施的技术当作可实施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将技术的成熟程度作为交付标的的一个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从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往往得不偿失。
4 .技术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
技术合同中包含有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不同类型。每一类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对所涉及技术问题、咨询报告的内容、期限、质量进行详细约定尤其对咨询报告可能出现的虚假、延误问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在技术服务合同应对工作条件、工作成果等技术事项明确约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使用该技术的范围,技术持有人应当保证该技术的实用性、可行性。在技术开发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经常是对所开发出的技术的所有权约定不明确,对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方法约定不明确等。

四、 技术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对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进行严格的科学审查,全面了解该技术的真实性、可靠性、市场价值。
技术合同中的技术标的一般由于其具有先进性,当事人并不太能凭自身的知识了解,但是技术成果不可能违反科学的常理和规律,可以在签订合同前向有关部门或技术人员鉴定该技术的可行性。对技术标的的考察还应了解该技术实施后可能创造的经济效益、市场范围、是否已实施、实施范围,从而对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 .在技术合同中对技术标的的来源和技术的持有人进行考察。
对技术标的的来源进行考察是预防合同欺诈的有效手段,创造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水平决定了技术成果的水平,通过对技术来源和对技术持有人的考察会对技术成果的可信度有所了解,但这只能作为参考对技术成果的技术指标还是应当由专家进行判断。另外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应当对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归属进行考察,以免与非所有权人订立合同而产生纠纷。
3 .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的实用价值进行综合考察。
技术受让方除对一项技术考察其是否真实、是否具有先进性外,还应当考察该技术是否实用,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能否实施,该技术是否成熟,是否能够马上进行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阶段的社会经济状况是否适用该技术。对一项技术能否控制最终决定着该项技术的能否实施,如果受让人对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项或多项不能确定,那么对合同签订一定要慎重,否则很可能蒙受损失。
4 .技术合同中的受让方对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对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使受欺诈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术合同欺诈人一般都以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费为目标。在技术合同签订中费用的支付,对受让人来说不先支付费用而在合同实施后,根据产品的销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后给对方分配一定的利润,应当是风险最小的一种支付方式。合同欺诈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对方宁可以极低价格转让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让方应当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另外在技术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当制定的明确详细,为防止合同欺诈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

五、 案例
1 . 1998 年北京某科技公司,将一项属于日常保健生活用品的生产技术转让给了全国各地 40 多家企业,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该公司都与受让方约定:受让方必须使用由该公司提供的技术设备否则该公司不保证产品的质量,受让方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将设备款付给该公司,款到后由该公司向受让方发货。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将设备款打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随即发货。但转让方投入生产后却发现该产品由于转让方进行了多家转让,已没有市场竞争力,造成产品的大量积压许多厂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发现该设备是市场上轻易能买到的设备,只是进行了极小的改进但价格比市场价高出近一倍,于是纷纷起诉该公司要求终止合同,赔偿损失,但该公司实际为一家私人公司,在得到设备款和技术转让费后立即将财产进行分配,因此这些公司最后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2 . 1999 年 2 月山西某化工厂通过一中介机构获悉一香精技术的转让信息,并结识了该技术的持有人,该化工厂通过一定的市场了解认为该技术有很大的市场需求,于是与该技术持有人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该技术持有人将该生产香精的技术许可给山西某化工厂独家实施。该厂则一次性支付技术转让费 10 万元。合同生效后该技术持有人将技术配方和有关数据交付给该厂家,该厂家试制三次但生产的产品一直不能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当找到该技术持有人时,其以种种理由认为该厂实施方法不得当等进行推托,该厂于是起诉该技术持有人,要求退还技术转让费赔偿损失,该案后查明该技术持有人所持有的实际是并不成熟的技术不具有可实施性。

 


* 怎样应对担保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 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 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
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 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 银行等金融机构 。

2 . 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 . 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 ’ 偷梁换柱 ’ 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抵给债权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的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 . 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 . 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 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 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 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e.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 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 .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
3 . 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 . 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5 . 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 : 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 .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 案例
1 . 上海远郊县某乡镇企业投资房地产,建设起一栋价值五百万元的商品楼,但由于该房产周边环境及地理位置的影响,该房产搁置两年未能售出造成资金的积压及沉重的利息负担。该企业找到了一个好项目但缺乏资金,于是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一家金融机构贷款四百五十万元,该金融机构只是基于对该企业的信任及对对方拥有该房产的确认,便接受了该抵押。合同到期后该乡镇企业未偿还贷款,该房产通过一定手续转给该金融机构,导致资金积压的后果的转移。该案就属于未对抵押物变现能力进行审查造成损失的教训。
2 . 山东省某一橡胶厂为得到贷款引进一条生产线,将自己所有的一项价值 1000 万元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 300 万元,贷款方考虑到该房产的价值及所处环境认为没有还款风险,与该厂签订了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但实际该房产上,抵押人已设置了两个抵押权,合同期满后该橡胶厂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该银行才知道有关情况但已无可奈何,该房产变卖后按顺序偿还欠款,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 怎样应对承揽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 承揽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承揽的标的;
(二)、承揽的数量;
(三)、质量;
(四)、报酬;
(五)、承揽方式;
(六)、材料的提供;
(七)、履行期限;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除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应当订立的条款,如,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等。

三、 承揽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 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 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 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 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 .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 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5. 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 ’ 质保金 ’ 、 ’ 承诺金 ’ 进行欺诈。
所谓 ’ 质保金 ’ 、 ’ 承诺金 ’ 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合同中定作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作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 ’ 质保金 ’ 或 ’ 承诺金 ’ 的目的。
6 .利用承揽合同中 ’ 押料款 ’ 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7 .利用所谓的 ’ 提供散件,组装回收 ’ 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作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作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作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四、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另外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拥有完成承揽任务的设备条件、技术能力、工艺水平进行了解。
2 .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 订立承揽合同,必须特别注意对质量验收标准的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质量标准条款,而这也往往成为合同陷阱。在订立合同时对质量标准一定要明确,不能过于笼统,更不能以看样验收代替。如双方均同意看样验收,必须对样品进行封存或去公证部门进行公证,以免定作人偷换样品,将承揽人拖入合同陷阱。
4. 对产品的成本及上市的可行性进行考察。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加工产品的成本进行测算,并对产品的适用性进行考察。多数承揽合同欺诈中的产品都不具有适用性,因此对于加工制造的产品是干什么用的,承揽人必须进行考察,从而了解产品的市场及价值,对可能出现的欺诈风险进行预防。
5. 对承揽合同中设定的各种名目的费用,应当弄清其含义,不可盲目支付。
对于承揽合同中出现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例如 ’ 质保金 ’ 、 ’ 押料款 ’ 、 ’ 承诺金 ’ 等不管名目如何,但一般欺诈行为人都要求被欺诈人在签订合同时支付,但被欺诈人多数为得到加工任务而不惜代价支付了这些费用。如果承揽方能认真了解这些费用的用途,不盲目支付,被欺诈的可能性将极大降低。
6 .签订合同中不能急于求成。
承揽合同签订中,许多承揽人急于订立合同争取到任务,而定作人抓住这一心理,强加一些不合理条款,甚至设下合同陷阱,承揽人为揽任务盲目接受,无异于饮鸩止渴,最后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因此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应当保持冷静不要为表面利益迷惑,为避免风险宁肯放弃,也不能接受不合理条款或者费用

五、 案例
1 . 广东某服装加工厂与一贸易公司签订一份加工衬衫的合同,加工量是五万件,加工费是每件 10 元,质保金为每件 2 元,共计金额 50 万元,质保金为 10 万元。合同中约定,如果承揽方加工的衬衫经两次修改未达到标准,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退还 50% 的质保金。承揽方加工出 1 万件后 ,经两次验收未达到标准,定作方终止合同,扣除 50%’ 质保金 ’ ,双方关系终止。后来查明该贸易公司实际只需 1 万件衬衫,通过 ’ 质保金 ’ 达到了欺诈的目的。
2 . 河北某公司向山东某纸箱厂订购 30 万只纸箱,该纸箱厂询问用途时,河北公司出示了一家外贸公司的委托书,委托书表明该批纸箱是用来包装出口产品的,委托该公司承担收购定作任务。河北公司同时提出要求纸箱厂交付一笔 ’ 质保金 ’ ,纸箱厂并没有轻信,而是通过多方了解得知该外贸企业根本没有委托河北公司订购纸箱,从而避免了合同欺诈的发生。

 

* 怎样应对买卖合同欺诈及防范?

一 . 买卖合同内容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
( 一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 二 ). 标的;
( 三 ). 数量 ;
( 四 ). 价款或者报酬 ;
( 五 ). 质量 ;
( 六 ).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 七 ). 违约责任;
(八) . 解决争议的方法。
另外还可以规定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 买卖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主要表现形式为: a. 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 b. 合同一方虽提供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 c. 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其实际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并没有实际履行能力 ;d. 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虽提供了正式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因未参加工商局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 .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在买卖活动中当事人不了解买卖物品在法律上有无限制、禁止买卖的规定,盲目签订合同却因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而导致合同的无效。

4. 买卖合同的内容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
买卖合同中经常出现因为对业务不熟悉或者谈判经验不足而在合同内容中出现漏洞,常见漏洞有: a. 质量约定不明确; b. 履行地点不明确; c. 付款期限不明确; d. 违约责任不明确; e. 付款方式不明确; f. 履行方式不明确; g. 计量方法不明确; h.. 检验标准不明确。以上漏洞多出现在合同主文内容缺少或者约定不明,使用字眼双方有争议等情况。

5. 在买卖合同中的恶意履行。
签订了一份内容齐备、详尽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没有任何风险,在实际履行中有可能出现恶意履行的情况,一般有: a. 借口产品质量差而拒付货款; b. 产品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不告知; c. 在发生多交货时不予通知; d. 在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

6 .虚开支票,套取货物。
虚开支票是近年来增长较快的一种欺诈行为。主要形式是开具不实面额的支票即空头支票,这样当收票人将支票交给自己的开户行转账时会被出票人的开户行拒付而使支付额不可兑现。另一种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碍使开出的支票不能兑现,这种形式更具有隐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鉴与出票人在银行预留的印鉴不同;支票的大小写不同;日期有误;连笔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认;有涂改等都会导致支票被拒付。虚开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时间才能弄清支票真伪,而套取了货物,使对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四 . 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对于买卖合同中易出现的漏洞及欺诈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1. 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2. 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
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 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许多漏洞的出现是由于经办人员对业务不熟悉,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所致,因此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掌握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法律是否对该交易行为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对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可以让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帮助。

4.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
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若有条件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一方面可以对内容进行把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5. 对恶意履行的防范。
对合同进行恶意履行的情况非常复杂,但在订立合同时如能进行积极的事前防范将极大的减少合同风险。如,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另外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
6. 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规定程序检查以免被套走标的物。
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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