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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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馒头引发的法律思考

过不了多久,人们可能就不再读得懂文章开首标题中“馒头”的含义。可眼下却不一样,本文所要涉及的内容似乎是尽人皆知,只要你没跟这个信息社会绝缘的话。这正是网络K文化的特征所在。不是笔者刻意玩新词儿,而是实在找不出恰当的表述只能赶时髦运用这一尚嫌陌生的术语。K文化是反传统的一种文化,是要用你自己完全个人化的方式去表达对某种事物的理解,在一种全新的思维主张中进行创造,在对艺术概念的颠覆中创造自己的艺术,它融“Kidults(拒绝长大)、快、酷、空”等多层含义于一身。其代表作品如常为人们津津乐道的杜尚版“蒙娜丽莎”——上世纪初,杜尚在法国用铅笔在一份《蒙娜丽莎》的印刷品上画了山羊胡子,并在下方标上“L.H.O.O.Q”(“她是个大骚货”)。这种文化一旦遇上了网络,便更加大行其道,以文字、贴图、音频、视频等各种方式体现出来。网络K文化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一念即得、随想随在、但求时尚、不求传世。它可以红极一时,但一般不会在人们的生活中沉淀下来。

《馒头》,即胡戈的网络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正是这种背景下的一个产物。作品利用了陈凯歌电影《无极》中的人物和许多镜头剪辑,以新闻纪录片的报道方式讲述了一个独立的故事,同时也解读了《无极》和评论了一些社会现象,其中充满了无厘头或曰“恶搞”的意境。感觉自己作品遭到了篡改,陈凯歌愤而将胡戈推上了法庭。一时之间,“馒头”案从网络撺红到了传统媒体,直至人们的街谈巷议中也纷纷关注着这场“蚁象之争”。《馒头》只是诸多网络恶搞中的一个,之所以没有像大众那样对其淡然处之、一笑而过,陈凯歌是因为认定它同《无极》有着法律上的“深仇大恨”。

单从法律上讲,“馒头”案仅涉及了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馒头》涉嫌侵犯了陈对《无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著作权法上也有对胡戈有利的规定,如果作品是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只要所引用部分不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则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侵权抑或合理使用,国家版权局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向左走还是向右走,应该由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因此,在此我们也不敢妄下结论,但有两方面的思路值得重视。其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传统版权法上的一项权利,其主旨在于对被利用或者授权修改(如演绎创作、公开表演、机械录制等)的作品应当注意保持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在作品传播逐渐进入非精英化的网络时代的今天,是否应当重新思考此项权利的含义呢?其二,对于合理使用中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的认定,是应当遵循纯粹量化的标准还是另有开阔的思维呢?电影的镜头基本占据了《馒头》的始终,如果这就足以认定构成实质部分的话,那么《馒头》的存在价值又将何在?岂不成为了《无极》的二次传播?网民们追捧的意义又将如何体现?

笔者从单纯的法律技术上进行了上述分析,因为作为一份法律评论,文章必须要提出如上的诘问。但是,那并非本文写作的重心所在。“馒头”案即出,法律界也是随风而动直至大动干戈——写评论,作论文,开研讨会,甚至是组织大规模的学术讨论等等。许多人言明这绝非小题大做,法院的最终裁判对我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将意义重大。笔者倒颇不以为然,民众而未必是法官对此案的态度方才是“馒头”事件最大的意义所在,其中最重要的又是陈凯歌所代表的传统文艺界的态度。法治社会为世道创立了各式规则,但法治的真谛并非是用规则死死束缚民众的手脚,狭隘导致专制,宽容才是法治。社会发展的标志也多是取决于多元化和宽容的程度。网络时代的来临,让一些传统精英遭到了颠覆,相反诸多大众英雄也得到了树立。在普通民众认同精英的同时,是不是也应当受到精英的尊重而非低视呢?据大规模的网络调查和媒体采访,绝大多数普通民众也包括传统文艺界人士(除了为数不多的陈凯歌们)都是站到了《馒头》的一边,认为这样的无厘头并不关涉大是大非问题。对此,我们恰恰应当给予足够的关注。

“馒头”案发展至今,其产生的影响却是真真切切的。事件肇始于《无极》热映期间,这样的热炒会否引发观众对电影的浓厚兴趣呢?陈凯歌在接受采访时曾质问胡戈的目的何在,实际上“馒头”事件的导演却正是陈导自己。据胡戈透漏目前双方正在进行积极的接触力求和解,因此笔者预测该案十之八九不会走到最终的法院判决。这又怎会不让人怀疑“馒头”案中的无厘头成份呢?另外,这一事件也让胡戈从一个默默无闻的普通人走入了公众的视野。据说已经有制造馒头的商家将“胡戈”注册了商标,胡本人表示了无所谓的态度。其实笔者倒觉得,相比“馒头”案的无厘头,“胡戈”商标倒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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