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策略与管理体系
商业秘密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某些技术而言,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比专利更为有效。当然,商业秘密不但包括技术秘密,还包括企业的一些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一旦公开,就不再能够得到保护,也不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主要手段是契约方式。一般讲,商业秘密的保护分为两个方面:企业与商业伙伴交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
1、对外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对于企业的商业合作,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披露和/或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要求你的合伙伙伴承担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以下的几种合同或合作中,要另外签署保密协议或增加保密条款。(1)合作开发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应当约定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2)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3)技术秘密转让/许可合同。当然,被许可方的保密义务重要性不言而喻;(4)咨询及服务合同。受托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2、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设
企业应当建立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对物的保密制度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
3、企业竞业禁止制度的注意事项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商业信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是整个竞业制度的总体目标,就雇主个体与雇员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则要求雇主必须出示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与商业秘密无关的措施不属于竞业禁止的范畴。对于确定竞业禁止的范围,限制人员的范围不能将主体泛化,否则就有借保护商业秘密之名,行垄断人才之实。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是否接触商业秘密;二要考虑到雇员的生存能力。一般情况下可以包括:A.高级管理人员;B.高级技术、研发人员及关键岗位的技术人员;C.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D.财会人员;E.接触秘密的秘书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