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坚持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在《劳动法》中之所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由于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普遍指导性,不可能具体到每个地区、行业、岗位,而最具体、最切合实际、最容易被企业和职工了解掌握付诸实施的是“企业劳动规章”。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则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国家的劳动法律能否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此发生劳动争议。因此,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这也是国家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仲裁实践中我们认为,一部完整规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协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二是程序民主,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为实现上述目的,企业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 遵守《劳动法》的原则。《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切违背《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都是无效的。此外,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的内容,也都是无效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也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可以设定处罚权,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授权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地方法规也可以设定部分处罚权,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则无权设定处罚权,只能在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将已有的处罚具体化,而且不得超越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道理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是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益一般是由法律规定,所以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企业劳动规章的制订,就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2. 坚持民主的原则。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应该是民主的,事先应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交给职工,发动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讨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出具体可行的方案,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地,使企业的劳动规章的制订成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并使之成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增强职工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3. 及时修订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各项事业都在迅猛发展,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都在不断出台或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对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及时对照学习,发现本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有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要及时修订。同时,企业劳动规章修订时,也要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发扬民主,使企业的劳动规章更切合企业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 加强检查监督的原则。新建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要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老企业过去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帮助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允许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在企业中执行,以消除潜在的劳动争议因素。同时,企业也要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把关,特别是老企业更要及时检查、修订劳动规章制度,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