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辞退官司中应注意的事项
劳动争议案例中,辞退纠纷占了很大的比重。虽然,目前司法解释规定辞退官司适用“举证倒置”的归责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承担辞退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但是,因为劳动者不熟悉法律,缺乏诉讼经验和技巧而败诉的案例却比比皆是。刘光福律师提醒劳动者在辞退纠纷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 在时效内提起仲裁和诉讼。
对于企业违法辞退职工的行为不服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仲裁前置”和“60天申诉时效”的规定处理。实践中,不少劳动者未经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等过了时效后再讨说法,这些情况司法机关将不进行实体审理,直接驳回劳动者的起诉。
辞退官司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因此劳动者应当在知道被辞退后的60天内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应当在15天内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只有这样,才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二、 正确确定诉讼主体。
辞退官司中,另一方当事人为企业一方。但是,像一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劳务外派关系等复杂情况的,究竟要以哪一个企业作为被告?劳动者往往对此感到茫然,实践中也经常出现“告错人”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以作出辞退行为的企业为被告。如果与该单位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则应当以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为被告,同时列辞退的单位为第三人。
三、 提供案件的关键证据。
很多人以为辞退官司中,劳动者无需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不正确的。虽然按照规定,这类案件中关于劳动者存在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达到辞退的条件等主要举证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仍负有举证责任,其中最关键的证据就是辞退解雇证明,和本人工资数额证明。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自己被辞退,将会因为诉讼缺乏事实根据而导致败诉;如果不能举证工资水平,则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赔偿义务,故意不出具任何辞退、解雇的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被辞退的事实而被驳回,甚至起诉条件不符合连立案都成问题。因此,劳动者务必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辞退证明,以便于进行诉讼时有根有据。此外,平时应当注意保留工资存折、工资清单、工资条等,以利于法院认定赔偿的基数。
四、依法确定请求金额。
辞退官司中,一些被无辜辞退的劳动者喜欢不切实际、漫天要价要求赔偿,这是不可取的。打官司应当实事求是,否则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必须多支付出一笔仲裁诉讼费用。目前,有关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般是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这两个办法处理,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和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的辞退不成立时,劳动者既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原合同,要求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那么劳动者应当获得怎样的赔偿才合理呢?由于法律还没有很详尽、明细的规定,笔者认为:作为被辞退的一般劳动者,除了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可适当要求支付仲裁诉讼期间或者剩下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收入损失;作为工会工作人员或者“三期”内女职工,除了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可要求剩下劳动合同期内的工资收入等赔偿。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另有约定违约金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违约赔偿金。总之,在确定赔偿金额问题上一定要合理,尽量做到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样才比较容易达到目的。
五、 坚持实事求是。
并非所有的辞退都可以获得赔偿,劳动者要了解自己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可以无偿辞退的情形之一,以免浪费时间精力。按照现行《劳动法》,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违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确实属于上述情形,劳动者就没有打官司的必要了,避免最后得不偿失。建议劳动者在打官司之前,一定要学习《劳动法》,了解掌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既要有较强的自我维权意识,又要实事求是,对用人单位合法的辞退应当服从,不能为了出一口气而滥用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