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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为何管不了跳槽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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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为何管不了跳槽员工?
 
 
 

    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从事工作,否则要向公司支付一笔数量可观的违约金。尽管如此,一名员工在离开该公司后马上就去公司的竞争对手那里上班了。公司想让离职的员工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是这一请求却没有得到法院的确认。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万元违约金没拦住跳槽

  李强(化名)可以说是大连永兴实业公司(化名)的资深员工了,他从1995年起就一直在这家企业做业务员。因为李强在公司干得时间比较长,对公司所在的行业和经营的业务都比较了解,一旦他被公司的竞争对手雇用,将会对公司以后的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正是由于担心这一点,2003年6月永兴实业公司在与李强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规定了竞业禁止的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李强在离开公司二年内不得到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从事工作。如果李强违反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就要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且要向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
  2004年6月劳动合同期满时,李强并没有和永兴实业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是选择了离开这家公司。2004年7月,沈阳永兴实业公司得到消息:李强已经成为了自己的竞争对手——沈阳常发实业公司的员工。

  员工“违约”公司却输了官司

  2004年10月,永兴实业公司握着以前和李强签订的劳动合同向辽宁省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李强按照合同的约定付给永兴公司10000元违约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了李强应支付违约金的裁决。李强在2004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今年5月,区法院作出了认定永兴实业公司和李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判决。因为法院认为,这个条款只是约定了李强应尽的义务,而没有约定公司在李强离开公司后应当得到的经济补偿。虽然在2004年6月李强离职前公司曾找李强谈话,并且口头表示公司愿意付给李强3000元的竞业禁止补偿金,以此要求李强答应两年内不在同行业企业就业。李强也答应只要自己拿到这笔补偿金就不会在同行的企业里工作。但是直到李强离开公司,他也没有得到这笔补偿金。
  因为公司没有履行经济补偿约定,因此这个竞业禁止条款违反了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因为条款无效,所以李强在离开永兴实业公司后又到沈阳常发实业公司工作的行为并没有违约,李强不应支付违约金。
  虽然永兴实业公司对这一判决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了市中级法院,但该公司却并没有出现在二审的庭审现场。永兴实业公司就这样输掉了这场官司。
  法律解读:侯建文律师认为,在人员流动比较大的今天,员工离职本来是件很正常的事,可是企业往往对员工设置种种离职的障碍。以前是扣员工档案,现在是和员工约定数额可观的违约金。企业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倒也无可厚非,但是企业却忽视了自己对员工应尽的义务。员工积累的相关经验因为不能在该行业就业而无法发挥价值,对于员工这方面的损失企业应该给予相应的补偿。否则就违背了《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因此,法院判决公司输掉这场官司是非常正确的。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及必须服务期等专项协议,但用人单位必须自觉按照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这样,当劳动者擅自离开单位从而侵害到公司的合法权益时,单位才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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