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化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案情简介:外地患者王某,男,9岁。因患先天性小眼睑综合征于到上海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外科医生和某著名整形外科医院的医生一起为患者私自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效果患者家属不满意。医生未给患者挂号,无病历,收取的现金未入医院财务。
本案经多次诉讼。
原一审诉讼:法院资料不全,不能确定患者损害结果为由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当时举证责任未倒置)。
原二审诉讼:二审因为患者未交纳诉讼费而被裁定患者自动撤诉。
患者启动申请再审程序,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为错案,裁定发回重审。
代理律师接受医疗机构委托,代理医院参加再审的一审。
法院依照职权要求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代理律师参加了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医院的过错的是非常明显的,明显违背了医疗规程,专家对本案医生的行为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代理律师策略:本案中,医生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医院本不知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为:正常的医患关系是确定医疗事故的前提,本案中该前提不存在,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该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点评:在明显不利的情况下,代理律师结合法律条文,将法律原理很清晰的向专家作解释,取得了鉴定专家的认可,避免医院被定为医疗事故,免除了医院的行政影响。